环境污染

林女士来电反映,万安东路的俊杰家人小区对面的空地,有一个私人养殖厂,每天晚上9点多开始焚烧不明物,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烦请有关部门介入核实并处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258号)的有关规定:“(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该诉求件建议由执法局进行处理。(环保分局于 2017-5-17 09:05回复)
林女士:
您好!
您在宁德政务网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现回复如下: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实,于5月16日、5月17日发现焚烧垃圾现象,当场将火熄灭,但未发现烧火人。下一步,我支队将持续对该事件进行跟踪,加强对该处的巡查力度。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执法局东侨支队于 2017-5-19 08:2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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