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34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关于陈X杰的230000元的问题,由于杜X仪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供米X意公司委托其付款给陈X杰的直接证据,亦未能提供陈X杰的个人详细信息供本院核实相关情况。
公安机关与金融系统,均可以个人提供陈X杰详细信息。杜X仪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就该案,公安机关与金融系统,均可以个人提供陈X杰详细信息。救济途径有哪些?所需要提交的各资料一式几份?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本院作出的案件(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该判决,可依法申请再审,同时可申请法院调查。但调查申请是否得到同意,由负责再审审查的法官决定。申请再审可到本院信访部门办理,联系电话82631875。
谢谢!
2015-11-04 15: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