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法院最大的耻辱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一直坚称: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对申诉人不服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不立案审查。何副院长的说法是不是对的?何副院长到底是不是咬卵犟?其实只要看一下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答复就明白了。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适用二审程序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原判非法行医罪刑罚依据执行完毕7年)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何副院长(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在既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医生荣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法庭审理熊医生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更没有将所谓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质证、更更没有允许熊医生对有无医疗事故犯罪问题进行辩护,就自作主张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作出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虽经反复申诉,至今何副院长还坚持“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坚持不对熊医生不服改判医疗事犯罪的申诉立案审查。(假设第二次再审查明熊医生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但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何副院长却哈密日眼地改判你妈那个B)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X,(本案死者)行剖腹产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同转院,王XX在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逮捕后 通江县公安局委托了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检察院因无证据证明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改以非法行医起诉。同年12月13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4月2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二审判决由于适用特殊减轻,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不能生效。2008年12月8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作出(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何X)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
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反驳;

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请大家评论,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为了掩盖自己对本案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罪名不能成立的尴尬,利用副院长的特权徇情枉法整都这事情,还能算是人干的事情吗?

请何奇副院长出来解释一下

何副院长,你这也算干的人事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冤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对照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的实际,感觉像放屁

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等一伙在审判活动中,有法不依,庭审规则暧昧不明,贪赃枉法肆无忌惮,潜规则明火执仗、;他们破坏既有规则,导致法治沦丧、正气不彰。如此一来,巴中市中级法院制造冤案、不纠正冤错案件堪称正常,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出冤案,那才叫奇迹。

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真不是人;
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医疗事故的鉴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明确医患双方当事人责任、妥善解决诉讼争议的关键环节,其结论决定着医疗事故的定性,也决定着是否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在这起案件中,唯一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再没有其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存在)检察院以为无证据证明医疗事故存在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经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个副院长却在没有检察院重新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法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对医疗事故犯罪证据进行过举证质证的情况下,就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你自己说你这是判的你妈那啥B?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成立,却被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何X)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于法无据;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未经法庭审理质证,而且唯一的一份鉴定结果根本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但由于何副院长坚称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区分是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致使熊医生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巴中市法院至今不敢立案审查。何副院长你说你改判的法律依据到底在那里?法无授权不可为你懂不懂?你这是改判的你妈那啥B?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严重臊皮,丢尽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屄脸

平时多留点口德,也会有人来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