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2月27日下午,家住桐乡市龙翔街道的冯阿姨和徐大妈家里炸开了锅。因为一点琐事,徐大妈把冯阿姨打了。这本是一件小事,但是由于徐大妈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持有一级(精神类别)残疾证,医药费赔偿的事情很让人头疼。
事后冯阿姨被送到桐乡市中医院,经诊断左眼及左耳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三千多元。冯阿姨的家人很着急,听说精神病人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精神病人伤人是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只有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犯罪行为,才能免予承担刑事责任,但有可能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此外,虽然可能免予刑事责任,但对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徐大妈的父母赔偿冯阿姨损失共计五千多元。(嘉兴日报)
监护人赔偿喽
:dizzy:监护人赔偿这条你们也信啊!我楼下也有一个精神病,每天发作,最搞笑的监护人全跑了个精光,联系他们则说很正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