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局的书面回复中明确7楼业主多购了22.65平方。
但6楼的楼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是业主的共同财产。在建设局的回复中明确要求开发商要求买方拆除围栏。恢复天台公共用途。很明确天台是业主的共同财产。从上述建设局讲到7楼的业主多购了22.65平方。很明确开发商违反了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要求处理。并给予建设局的行政不作为要求进行问责。
网友sevenboy:
在此请让我称呼你的真实姓名林先生,此问题你于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间,通过佛山市行政投诉电子监察系统向区行政投诉中心以及市、区建设局进行了数次重复投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已经对你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进行了解答,最近一次的答复是在2010年1月4日,投诉编号为“CC20100104W0001”。请你查看相关内容。
附:禅城区建设局的答复
禅建诉字〔2010〕8号
关于绿茵鸣苑小区21号B座7楼天台问题的回复
林先生:
你好。你反映“开发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问题(流水号:CC20100104W0001)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你所反映的问题内容,是引用我局回复文件《关于林先生反映湖景路21号A座天台使用问题的复函》(禅建诉字〔2009〕80号)的内容,就该回复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重新到现场进行调查,确定你所反映地址为绿茵鸣苑小区21号B座601、604房楼上天台,并已通过《关于绿茵鸣苑小区21B座7楼天台使用问题的回复》(禅建诉字〔2009〕91号)明确绿茵鸣苑小区21B座7楼天台使用问题的具体情况。其后再次接到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又再次对该问题以《关于绿茵鸣苑小区21号B座7楼天台规划设计问题的答复》(禅建诉字〔2009〕105号)进行说明。绿茵鸣苑小区21号B座7楼天台的规划设计方案为:该天台及屋顶平台没有任何公共通道可以进入,只有7楼住户可以通过自有的住宅单元内部进入该天台。这是原有小区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规划部门报建后,按图施工。此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2010年4月26日
2010-04-25 20: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