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上田村工业园4月4日下午二台摩托车相撞,致蒋志勇和颅内出血,其子右脚掌粉碎性骨折,肇事司机左仲琪是清明中饭后酒后驾车,而其人是专门在珠山镇当地给出交通事故的人和交警队之间“提篮子”和事的,从中搞好处的人,包括和当地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也好,因为左仲琪这个人经常到处举报赌博和其他可以举报的事,给派出所提供信息的。当天他酒后珠山交警因和他关系好就没有真实的查其酒驾,而且肇事现场的照片交警都是拍的有利左仲琪方的。请上级领导督促秉公办理此交通事故。严惩肇事司机左仲琪。
您好,您的来帖我支队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04月04日14时许,蒋志勇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经过珠山镇泰山冶炼厂门口处路段,与左仲石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蒋志勇、左仲石、乘坐人蒋溢、伍华英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及进展情况
2017年04月04日14时39分,零陵大队珠山中队接指挥中心122转警后,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勘查事故现场拍照。勘查事故现场后,立即对左仲石进行了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0”。蒋志勇姐姐蒋青艳(手机:15200959678)还有几个旁观者在场,并给其姐看过。撤事故现场后并与左仲石到珠山骨科医院对蒋志勇也进行了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0”。
零陵大队已于2017年04月16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蒋志勇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注意交通安全,逆向行驶,为保持安全车速,未带安全头盔,后座搭乘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35条、第5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左仲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带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51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蒋志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左仲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溢、伍华英不负此事故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至于文中所提左仲石经常在交警队“提篮子”一事,纯属虚构。
感谢您对永州公安交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