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月17日发表投诉黄岐民警中队有结果了吗

我2009年9月1日入职好乐迪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储备干部一职。9月2日在好乐迪总公司桂澜店培训,总公司当时面试明确表明有薪培训,在一起参加培训有郭同事,谭同事等6人,9月9日总公司将我们分别派短训班文华店,黄岐店工作。我同郭同事等5人分到黄岐好乐迪工作。9月30日由于我从公司宿舍上铺掉下来扭伤了脚,我向公司咨询是否算工伤,9月份工资条出来的时候,我的工资条上只有700多,当时我们应聘时是1300一个月,当我向公司反应时公司说我的培训期间没有算工资。就因前两件事,公司在15日发工资前变相开除我。 2009年月10月12日晚,公司诬陷我偷公司消费券,将我叫到3楼办公室,要我在公司事先写好了诬陷我偷公司消费券,并要求我放弃9月10月工资及200元衣押金的处罚单上签字,13日凌晨1时许,我没做这样的事,拒绝签字,公司副理、黄主任、张领班等数人进得群殴我,并搜我全身及包,我要报警,他们将我手机抢走,公司几次把我从办公室推到办公室外进行群殴我。公司办公室监视器录像均可查到。公司打我到13日5点多。我是上夜班,12晚公司不让我吃饭,水也不让喝,厕所也让上,控制我个人人生自由权。13日白天也一样,从12日晚至13日下午6点多,公司都不让我吃一粒饭,没有水,也不让上厕所,严重危急我个人生命安全。13日下午6点多,我没签公司的处罚单,公司将我送往黄岐民警中队,在民警中队7点来钟,有一位警官对我进行了口供写录,之后就把我关在里边,经过一天一夜没吃没喝没睡的我在里边睡着了,13日晚9点多,那警官拿了公司的处罚单过来,还是公司诬陷我的那一份,我拒绝签字,那警官说你签了就可以走了,不签的话一直把你关在里面,我说我没有做这样的事为什么要签,我9月10月的工资呢?那警官说你签呀,签了以后出去跟你公司商量啊。在警官的被迫下我签了字离开了黄岐民警中队。10月14日我来到南海劳动局申诉黄岐好乐迪打我强迫我签公司处罚单的事,要求赔偿损失工资能及对公司诬陷我一事给予当面道歉。南海劳动局叫我去黄岐劳动局申诉。15日我来到黄岐劳动局申诉。2009年10月19日黄岐劳动局以我已在公司处罚单上签字为由不予采纳。 2009年11月3日我来到南海信访局,信访局直接拒绝接访。 2009年11月4日我来到南海公安局求助,希南海公安厅局秉公处理此事,执法从严,依法追赶究当事人责任。控诉黄岐民警中队在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但不追究公司人员群殴我一事,反而叫我签公司诬告处罚的行为给予举报,黄岐民警中队在没有调查事情真相之前,在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偷公司消费券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决定,强行叫我签公司处罚单,要求黄岐民警中队给一个合理的解释,有证据证明我偷了公司消费券还是没有偷公司消费券,同时,要求民警中队合理解释受害者被群殴的事不予调查处理的不作为行为。我请求南海公安局将此事调查清楚,还我清白。把民警中队违规迫使我签的公司处罚给予作废。依法追究公司当事人殴打我的法律责任,并讨回公司拖欠9月10月的工资、押金。公司违法拘禁我一夜一天不许我吃饭、喝水、上厕所,限制我个人人生自由权,危急我生命安全权,已严重危害到我的身心健康,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此事已严重困扰了我的衣食住行。
[ 本帖最后由 清--风 于 2009-11-3022:23 编辑 ]
南海分局督察队:
收到转来受理检举控告登记表南公督(2009)99号,关于邹辉兵反映其2009年10月13日与黄岐好乐迪饮食娱乐公司有劳资纠纷,投诉黄岐社区民警中队处理不公的情况,经调查回复如下:
简要案情:
2009年10月13日18时许,黄岐好乐迪饮食娱乐公司报称其有一名员工邹辉兵在一个月前到其公司内工作,但因近期经邹辉兵之手用于帮顾客在其公司内结帐的消费卷为假冒的消费卷,因而将其带到办公室调查,后因邹辉兵不承认使用假消费卷而将其带至黄岐社区民警中队。黄岐社区民警中队民警对邹辉兵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通过调查未有足够证据认定邹辉兵使用假消费卷。由于该案件是好乐迪饮食娱乐公司与邹辉兵间的纠纷引起,民警于是提供地方让双方自行协商,协商过程民警并没有参与。最后对邹辉兵作教育释放处理。民警并不清楚邹辉兵在处罚单上签名一事。
黄岐社区民警中队对邹辉兵进行询问,是因为邹辉兵涉嫌诈骗,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存在违规情况。黄岐社区民警中队并没有介入邹辉兵与其公司间存在的劳资纠纷。民警并没有要求邹辉兵在处罚单上签名才对让其离开公安机关。经查,投诉失实。
黄岐派出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fsgalhb 于 2009-12-0117:13 编辑 ]
2009-11-26 18: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