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成立了近二十多年,之前从来都没帮员工办理公积金缴存,好多员工都是工作了十来二十年的,现在单位即将换用新公司的名字,部分员工已被遣散,现在大家追讨,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用工会表决的形式,说按1%的比例补缴所有过往年份的,这样合理吗?单位近一两年比以前是困难些,但是以前都不是这样的;而且一部分离职的员工根本就没机会参与现在的工会表决,那么这样的工会代表的人选合理吗?工会的决定合理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故单位认为确实存在缴存困难,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表决通过,若来电人认为单位选举职工代表、或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有违反《工会法》等相关规定的,应根据《工会法》向企业工会或上一级工会部门反映或申诉。2016-11-16 15: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