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请停止行政处罚,留残疾贫困户一条生路

跪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
留残疾贫困户一条生路
尊敬的杨市长:
您好!
我叫朱晓婷,双峰人,今年21岁,脑瘫一级残疾,因弟上职高,生活无法自理的我随父母来娄底陪读,现住娄星区勤政街240号,母亲曾喜军,43岁,小学未毕业,开了家叫“旺阁”饭店的小店来维持生活。
2017年5月18日上午九点,城管执法人员谭智明等人来我店,告知有人投诉油烟问题影响别人。因我家隔壁有一家店叫新华饭店,执法人员未划清责任情况下,仅与原投诉者通电话后,对我们出具违规整改通知,老实本分的父亲在不愿给人添麻烦,支持领导工作的情况下,不得不在整改单上签字。
我家的排气设备是在市创卫时通过验收,使用至今,但为了大家的健康,我家于5月22日升级改造,整改完毕。
5月24日,城管出示了执法询问笔录,我们都很配合签字。
6月6日,城管再次上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娄底城行告(2017)3101号》,因不服判决,老父亲当场与城管争执,要求出具原告所述责任分担,但无人提供,也没有提供举报人的任何沟通方式,老父亲当时恳请工作人员上楼看一看我的残疾程度,我们是特困户,需要照顾,特别对待,现场执法人员有六、七个,没有哪个人上来了解、关心,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拒绝签字。所以城管在处罚单上留下了“拒绝签字,申请不听证”字样。
17年6月16日上午,城管行政处罚单正式下送,【行政罚2017.3101号】,罚款壹万元。
市长,我现年21岁,终身坐轮椅,吃喝拉撒全靠父母,祖父80岁,生病住院,祖母70岁,脑萎缩,甲亢多年,各种疾病一身,但仍在家照看年迈生病的祖父,完全没有一分钱收入,父亲肾结石,肝功能不好,无法从事重体力活,弟弟上学靠勤工俭学补贴生活费用,因长期为我做康复治疗,花光家里所积蓄,一家人生活来源就靠小小的饭店来维持,且今年生意特差,除了房租水、电、医药开支所剩无几,生活都成了问题,面对巨额的罚款,父母每天都无心工作,因此争吵,万般无奈之下,给百忙之中的您写信。
市长,我是一个残疾人,是不幸的,但我有一个关心群众疾苦,老百姓的好市长,我是万幸的。
在此,跪请市长帮忙,多多了解情况,停止执行处罚,帮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给我们一丝丝生活下去的希望,让我们这个社会更和谐,静盼您的福音。
此致
祝工作顺利 万事如意
朱晓婷 呈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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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朱晓婷,请求您救救我,好吗?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一)违法事实:“旺阁饭店”位于勤政街,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店只安装了一个排气扇,油烟直接向市政工程局家属院院内排放,影响该处商住楼居民生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二)支队所做工作
1、2017年5月18日,接“110”监控中心投诉勤政街“旺阁饭店”、“新华饭店”油烟扰民一案,我支队大科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找到两位当事人曾新华、曾喜军出示了执法证件,并与其一起查看了油烟排放设施。“新华饭店”装有一简易管道,向下水道排放,而“旺阁饭店”只安装了一个排气扇,直接排放油烟。现场勘察后,执法人员告知两位当事人其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当场向曾新华、曾喜军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七日内进行整改到位,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5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经勘察,两家店均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依据
(三)所适用行政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标准
1、行政处罚依据:“旺阁饭店”、“新华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市长信箱来信内容有以下几点需要理清:
1、关于来信中指出“执法人员未划清责任情况下,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两家饭店都没有安装油烟净化器,所在商住楼也没有专用烟道;
2、关于来信中提到“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老父亲当场与城管争执,要求出具原告所述责任分担,也没有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一事,执法人员当场并未与当事人发生争执,只是告知当事人有申辨的权利和听证权利,根据上级精神,要为投诉人保密。
3、当事人要求执法人员上楼看她女儿的情况,当时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对执法人员拉扯,为缓和情况,执法人员只能离开。执法人员也没有六、七个,只有三个人在现场,有执法全过程的视频资料为证。
4、信中所提到朱晓婷,我队执法人员从现场勘察到立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过程从未出现过,我队认为与“市长信箱”来信反映的内容有些不实。
三、基于上述情况,支队建议
1、基层执法过程严格按执法程序进行,适用法律准确,无一违规。
2、行政执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本案所涉及的当事人不是朱晓婷,不因她是残疾人就可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事,从而减轻减免对当事人曾喜军的行政处罚。
2、“市长信箱”的诉求“跪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留残疾贫困户一条生路”,我支队将提请市城管局案审委员会,对此案件进行审议。
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