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村民陈义龙.我父亲陈维春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书(2013安执行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陈维春,被执行人黄伏惠,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安市溪柄镇溪南村西洋里13号身份证号码35222619700302513.
因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电话号码换了,我们找了3年没有找到黄伏惠在哪工作,我们已经不知道怎么办了。
恳请有关部门帮忙解决为盼!
您好。根据《宁德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不予受理。你所反映的有关案件执行的问题,建议您直接向当地法院反映诉求。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宁德市效能办于 2016-5-9 08: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