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制办审核《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认定属购买第几套住房,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记录情况为准。”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该条款是否有上位法依据。特别是‘认定属购买第几套住房,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记录情况为准“该条款对于之前购买了几套住房,但已经转让后,现在仅有一套住房的职工,也不办理公积金贷款是否合法、合理。
尊敬的网友“zrw197311”:
您好!
针对您就《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提出的问题,我局答复如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第四条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至于如何认定属购买第几套房,目前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各地的标准、操作不一致。
2015-02-10 15: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