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我是江苏人,曾与06-08年在佛山顺德工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08年金融危机公司裁员,本人回到江苏,并与09年贷款买住房一套,现在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怎么操作?(因08年公司裁员,本人和原公司是通过法院解除的劳动关系,现在再让他们出证明有些麻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缴存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要求,房屋首次提取或销号提取时须缴存单位盖章确认;您的情况,如个人明细已封存,提取不需单位盖章,如个人明细没有办理封存的,应先办理封存再办理提取。
若网友属于提取范围,可按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到我中心市内任一业务窗口申报办理。
相关法规政策和提取手续,可登陆我中心网站(http://www.fsgjj.gov.cn)查看。
2012-11-21 09: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