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顾客偷衣服,店主人肉搜索,被判侮辱罪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广东汕尾市一家服装店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两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身亡。近日,汕尾市中院对这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有人想不通,小偷偷东西还有理了?“畏罪自杀”凭什么要牵连店主?法院的判决岂不是要保护小偷?实际上,在法治社会中,即使人赃俱获,任何人也不能对小偷滥用私刑;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的权利都要受到保护,小偷也不例外。
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犯罪线索后,店主蔡晓青应第一时间将其交给公安机关,而不是上传网络发起人肉搜索。这是蔡晓青从受害人变成施害人的分水岭。众所周知,人肉搜索在反腐领域曾经“功勋卓著”,但不能因此认为这是一种合法行为。相反,这种舆论狂欢背景下的集体暴力行为,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必须承担责任。首先,被怀疑对象究竟是不是小偷,不应该由店主认定;其次,即使证据确凿,小偷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肖像权等诸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再次,人肉搜索无异于私刑,导致小偷受到极大舆论压力,其实质与游街示众、集体围殴并无分别;最后,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对结果无法掌控,一旦他人用力过猛或当事人心理脆弱,便会导致极端后果。
店主寻贼心切,却不知不觉犯了法;热心网友出于好心,却在无意间成了帮凶……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它提醒人们:法治社会中,公民没有私自惩处“坏人”的权利。(嘉兴日报)

我担心这里有个暗示——人肉贪官也会坐牢的。。。
真是贪官,还需要人肉?做事情不动脑子,想当然的用违法的手段去做自以为“正义”的事情,也是可以的?你说别人是贼,他就是贼?你说别人贪官,他就是贪官?如果这样可以的话,天下不要大乱?你也不一样会成为被人肉的对象?不要什么都拿贪官来说事!
阁下好激动啊。。。
法律太残缺了,对于违法分子不应该有任何保护,这样久而久之,犯罪才会越来越少,就像电瓶车一样,法律得纵容已经让道路交通变的一塌糊涂,犯罪不能采取半容忍态度。

电瓶车就是老爷……
估计他就是贪官。。心虚了。。。。
罪犯也是人,基本的权益也要受保护,这才是健全的法律

搞不懂啊!
就算我的看法有点不妥,他也没必要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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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踩到尾巴了

呵呵。。。
这个人自己心理承受能力也差了点,要我就告他去了: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