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不敏感的问题,反映者很少,为什么呢?死亡的,调整对故者无益;生存的,何时享受不切时。由此,而使主管部门对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即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费的提高往往滞后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从历史看,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依椐国家劳保条例规定是以退休费为基数测算的。近几年来,政府关心退休人员生活,养老金年年提高。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2005年1月调整的(4000元),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是2007年1月调整的(10000元), 二项为14000元。现在是2010年5月,不说调整间隔时间过长,现在丧葬费用确实很高。建议市社保局向省主管部门反映提高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是适当提高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二是要适时调整,间隔时间不宜过长(如果间隔时间过长,调整幅度肯定大,具体操作有点悬。记得2007年1月调整的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时隔13年,从2000元一下子到10000万)。(以上建议有无回复均无要求,只是早年从事过人事工作,碰到一些退休人员闲谈所感)。
上述文中应是2011年5月
老三江你好,我提出的问题能请市社保局关注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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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人社发[2013]244号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 ( 市、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 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照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在原提留的经费中予以补足。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对老人好一点吧--不要老是盯着老人的钱?
钱要靠自己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