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房地产合作开发类纠纷的案子,该案涉及到在纠纷解决中诉讼策略的问题,很典型,对很多投资者有典型意义,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当事人有自己的,有自己广阔的门路,在拿地方面有自己的优势。
2007年,某市政府规划开发沱江周边,对外拍卖建设用地,当事人单位抓住机会参与拍卖,取得了600多亩的商住用地,当事人单位通过自己的广阔门路,缴纳1000来万保证金,竞得了该600多亩的土地。
当事人取得600多亩的土地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与一家大型国企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成立一家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平台公司,共同开发这600多亩的土地。双方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比例,国企控股90%以上,当事人单位股权比例不到10%,按股权比例投资。
当事人单位只承担了600多亩土地的竞买保证金,其余近1.5个亿的土地出让金由国企承担,通过平台公司,支付给了某市政府。
当事人单位和国企签订合作协议的当天,为了利益最大化,国企也与某市政府积极协商,希望自己能扩大开发,某市政府看到有实力的企业来了,对于沱江东区的近50平方公里的土地也想交给国企来开发,国企和市政府当天也签订了合作合同,拟将50平方公里土地的开发也交给国企来开发。
当事人单位也是像打了鸡血,很是振奋,如此大的蛋糕,自己的利润那也是水涨船高啊,积极与国企通力合作。按照当事人单位与国企的合作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单位竞拍取得的也办理在了合作成立的平台公司名下。首期开发130多亩,开发完成后,国企控制平台公司,拒绝分配利润给当事人单位,同时也解除了与某市政府50多平方公里土地开发的合作合同。
国企控制的平台公司也停止了企业400多亩土地的开发计划。国企既不支付既有的开发利润,又停止400多亩的开发计划,对于当事人单位的损失当然就非常巨大了。当事人就开始想办法维护自己作为合作者的权益了。
当事人单位的想法其实也是很简单,那就是你不想支付我既有开发利润,那剩余400多亩的土地开发由当事人单位来开发;国企人家的要求是,要价八九个亿由当事人去开发,当事人无法接受。
协商无法达成,当事人经过与法律专家以及专业律师团队的分析,觉得当事人要求拿回400多亩土地,那就要撤销国土局与平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的行政行为,既然原来是当事人竞得的,撤销后,该土地就当然应该恢复原状,国土局就应该与当事人签订出让合同,当事人当然就可以开发了。
经过讨论,大家认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国土局出让合同行政行为,就可以达到当事人的诉求。专家和律师团队给出的撤销理由是依据《土地法》以及出让条例,土地拍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竞得的土地国土局不能与平台公司直接签订出让合同的,国土局的出让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通过行政诉讼确实也是最经济的一个策略,诉讼费只有50元,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该案巨大标的,光交到法院的诉讼都要超过百万元了,当事人单位压力巨大。
从2010年10月,当事人的行政诉讼就开始了,2013年7月一审判决,当事人单位胜诉,胜诉的理由是,签订出让合同时,平台公司还没有成立,国土局与一个还没有注册成立的平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与一个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所谓主体签订出让合同,主体不真实,该所谓主体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相对人缔约的条件,程序违法,因该土地已经开发,投入巨大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撤销,只能判决违法。国土局上诉,2014年二审判令维持。
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某市政府国土局撤销了原登记在平台公司名下的400多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单位也是一直要求某市政府国土局与自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该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请求某市政府将国企平台公司已经开发的利润划扣给当事人单位,到现在也未能如愿。
本案涉及到以下问题。
1、本案纠纷实质是什么纠纷?
2、本案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这一诉讼策略的利弊有哪些?
3、目前该案的应对策略有哪些?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本案纠纷实质是什么纠纷。
双方成立了平台开发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当事人竞拍的600多亩的土地登记办理在了平台公司的名下了,双方都是该公司的股东,国企股权比例是90%以上,当事人单位是不到10%。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按照股权比例来分配开发利润。
双方合作开发的标的是当事人单位已经竞拍取得的600多亩土地,现在已经开发了130多亩,国企拒绝分配开发利润,也停止了继续开发的计划,不履行合作合同,当事人单位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纠纷就产生了。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方面的相关规范,这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更细的分类那就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合作方的国企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分配利润,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开发义务,如果达到根本违约,当事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分配130多亩开发利润。
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思路,也是最符合本案实际,不会给双方留下遗留问题。
当然,在本案中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公司法来解决,通过启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来解决130多亩开发利润的分配。对于收回400多亩土地,当事人单位无法满足解散公司法的诉讼主体的要求。如果通过请求公司收回当事人股权的诉讼,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毕竟当事人的股权比例不到10%。
第二个问题,本案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这一诉讼策略的利弊有哪些。
当事人试图通过最经济的手段,也是最省钱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收回400多亩土地。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光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就有100多万,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小的压力。通过行政诉讼50元,就可以解决了。按照当事人和那些专家以及律师的设想,撤销国土局的与平台公司的出让行政行为,国土局恢复与当事人单位的出让行为,用很小的诉讼代价就可以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这个诉讼策略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如何保障国土局能够恢复与当事人单位的出让行为?行政诉讼的判决只是解决的撤销与平台公司的出让行政行为,并不能实现要求国土局与当事人单位之间的出让行政行为。
在本案的纠纷起因是当事人与国企之间,并没有人家国土局的事情,现在你们城门失火,你通过行政诉讼那就是要殃及池鱼,你不去一心一意的和你对手打仗,你反而学王莽,向北欺负胡虏,将自己的敌人由一个变成了6个,某市政府也得罪了,国土局也得罪了,行政诉讼你是赢了,土地出让金却实人家国企通过平台公司缴纳了90%多,如果该费用是当事人单位交了,那还有一说,也就是别人缴费,你来享受权益,这也违背公平原则,政府国土局当然不会干了,这也是当事人单位一直维权无果的一个原因吧。
通过民事诉讼,如果国企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赔偿补偿就是了,最起码400多亩的土地是可以有保障的,不用被撤销。
第三个问题,本案目前的应对策略有哪些。
在本案中,采取了最经济最省钱的诉讼方式,其结果是把碗给打烂了。目前要解决的就是行政诉讼胜诉后造成的当事人不利的后果,那就是如何恢复国土局的土地出让行政行为。只有通过诉讼和其他手段综合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这个案件说明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只是一味的选择最经济最省钱的诉讼方式,其所带来的胜诉后的不利后果,比败诉损失更大,那你就的掂量了,这也是不可承受的胜诉之重,这也间接说明了诉讼开始前,选择诉讼策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