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创新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等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近期,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力争到2021年底,即墨全区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企业分别达到6家、14家和2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300家,青岛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达到391家(其中国家级13家、省级60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9%以上,新创中国驰名商标2件、山东省名牌产品40个,初步构建起以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集约水平高、发展模式新、能耗排放低、融合程度深、开放层次高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具体措施
一
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现代农业的扶持
1.招商引资。鼓励引进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相关政策按照《青岛市即墨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即政发〔2018〕4号)执行。鼓励航空、金融、旅游等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按照专项扶持政策及有关细则执行(见附件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制造、微电子、海洋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及增材制造等产业,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2.招才引智。鼓励加大各类人才招引力度,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撑,相关政策按照《即墨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即发〔2017〕16号)等执行。
3.现代农业。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农业发展提质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相关政策按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内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意见》(即政发〔2017〕1号)、《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青岛(移风)国际蔬菜花卉种子产业园的意见》(即政发〔2017〕39号)、《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7〕40号)等执行。
二
对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
重点从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知识产权战略、技术交易转移、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做大做强、质量品牌建设、金融支持、绿色集约发展、提升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十三个方面进行扶持:
1.支持企业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1)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局(并列主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对新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按照青岛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3)对新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院士科研资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人社局、区科协(并列主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4)鼓励研发平台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按照其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检测服务费用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大型科学仪器使用单位,按照其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检测服务费用的10%(高新技术企业为2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5)鼓励“国字号”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在我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产学研创新载体,“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并列主办)
(7)对当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规模以上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按研发费用1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享受青岛市研发费用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青岛市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8)对当年获得国家、省、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承担单位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与大型科学仪器检验检测服务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
3.促进企业科研成果产出
(10)对新获得青岛市级以上最高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1)对本区企业研发生产的新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2)对入围青岛市“市长杯”小微企业创新大赛复赛资格的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3)对新获得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的项目,按青岛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4.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4)对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配套奖励。对新获得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奖励。对国家版权局新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给予6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5)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10年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配套资助。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超过20件、3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按青岛市奖励额度1:1给予配套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7)年度内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对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组群,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同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企业技术交易和转移活动
(18)企业委托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行业骨干企业等有偿订制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关键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9)企业一次性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所属行业骨干企业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同一企业补助资金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0)凡我区企业引进或输出技术成果并在科技部门技术交易系统登记认定的,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资金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应同时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有偿预定补助、一次性购买补助、研发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补助。
6.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21)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新上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均为不含税价,仅限生产、研发、检测设备,下同),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8%+环比新增税收额10%的奖补(总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2%),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属于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7.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22)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的,经验收后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8%的补助,补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与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区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3)在我区新注册并使用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应用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的,经验收后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额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责任单位:区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4)对国家、省、青岛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等“555”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5)企业和机构自主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国家、省、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模式推广,每推广复制1家我区企业,经备案验收后给予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互联网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