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交警二大队在处理事故时不公平、不公正。

2016年5月4日下午14许,我孩子骑(蕉城临时闽J13727)电动车去学校上课,途经会展中心路口往金海湾大酒店100米左右的公交站附近时,与在右前方林女士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的事故。当时现场的情况是孩子的电动车倒在前方10米左右的路上,林女士坐在她的电动自行车旁,很显然是由于林女士为躲避公交车行驶时扬起的尘土,在未考虑后方同向直行来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采取向左变换车道,我孩子因为尘土飞进左眼,采取用左手搓眼睛,右手骑行,但电动车没有偏离直行路线。该事故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轻微受损。
如此简单的一起因为前方车辆随意变道导致的事故,却由于林女士一方通过关系与处理事故的交警二大队交警一起将此事故的责任全部推给我孩子。在事故的第二天,我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到二大队了解处理情况,处理事故的交警则明白的告诉我说:事故认定没有什么意义了,反正都是你孩子的责任,因为对方找到该交警的朋友来说过了。9日认定结果出来是因为我孩子随意变道造成事故,负全责。我没有签收。19日又通知我去领取认定书,内容为我孩子搓眼睛造成事故,负全责。
难道宁德交通事故的处理都要有交警的关系吗?孩子感到很委屈。我作为家长也不服。
您好,您的诉求内容我们已经收到。现答复如下:
1、本案经办民警通过现场调查核实与对双方的询问笔录,查清事实,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和程序客观的做出该起事故责任认定。
2、我队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法办案不会偏袒事故的哪一方。
3、此起事故的信访方已向我大队的上级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了行政复议,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过调查及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了维持事故责任认定的决定。证明了我队民警不存在偏袒行为。
(交管大队于 2016-7-25 10: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