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

在佛山缴纳社保时段:2000年7月至2001年2月,2001年10月至2001年10月,2005年6月至2005年6月,2011年3月至2015年12月。在2000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未缴纳时段可否补交?补交标准是什么?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在在上述时段参保人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社保年限的,可以提交补缴申请,具体手续如下:
请前往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审核表》以及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属于经营状态的参保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核准执业证件或批准成立证件等;属于已注销个体工商户业主,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并提供机读资料与申请人同属一人证明;
2、员工的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或有关户口性质的书面声明;
3、补缴时段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或个税申报凭证及证明等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或者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部门、地税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参保单位必须加上“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在该字样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注明盖章日期。)
补缴标准按社保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016-01-15 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