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商报《“春的凶猛”春节打的不打表 6.7公里收80元》一文,整版报道了春节期间,成都火车站点、热门景区部分出租车不打表、乱要价的问题。昨日一早,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就会同交警、经信委的工作人员一起,到春熙路、成都动物园和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三个客流量大的点位,检查出租车运营状况。
记者获悉,目前,执法总队正在对报道涉及的车牌为川ATV745、川ATQ815的出租汽车进行调查取证,两位驾驶员将分别面临最高5000元的行政处罚。
接受调查
两“春的”司机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
昨日下午,川ATV745驾驶员赖某、川ATQ815驾驶员郑某由所属联众出租汽车公司、绿舟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带领,来到市交委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证据面前,驾驶员赖某对2月2日下午在火车北站不打表议价的行为供认不讳,驾驶员郑某也承认2月2日下午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有不打表议价、打组合的行为。据了解,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赖某、郑某将面临1000至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有《条例》第四十六条八至十三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至10日或者对其从业资格延期注册。”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情形就包括拒载、强迫乘客组合乘坐出租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计价器等。
执法总队表示,将实行执法力量的应急调配,加大对热点景区等客流聚集点出租汽车的执法力度。“春节假期结束了,执法不会结束。针对中心城区客运出租车市场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要开展四个月,依法从严整治行业中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执法人员在场时 出租车秩序良好
整治“春的”
虽然昨天已是年后首个工作日,熊猫基地仍是一派节日气象,门庭若市游人如织。交通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通过各投诉电话和成都商报的报道,已经了解到“春的凶猛”的状况。“春节七天假期,我们收到多起关于随意涨价、拒载的投诉,目前正在完善证据,将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租车司机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当天交通执法总队共有7人到熊猫基地,交警和经信委各有2人到位,三部门一起对出租车规范运营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在现场,执法人员向到达的出租车乘客了解情况,询问从哪儿出发,大致经过了哪些路段,有没有正常打表,并请乘客出示发票以了解该次出行情况。对于在熊猫基地门前载客出发的,执法人员会询问乘客司机有无口头加价,是否答应正常打表计价等。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指挥下,出租车停车、载客、运营的状况较好。“到目前没发现有随意加价、拒载的情况。”
百余米外
执法人员视线外 记者问了三辆都“一口价”
然而,在距离执法人员百余米外的区域,状况就不乐观了。记者以乘客的身份询问三辆出租车,三名司机都表达了不愿打表计价,一名司机听说了目的地后,以距离太近为由拒载。
一名出租车司机听说记者要去熊猫大道地铁站后,回应说:“去前面坐旅游车辆嘛,2元钱一个人到地铁站。”记者表示急着走,不愿等待,司机称他是空车从城里过来,“你就去坐他们的车嘛,我只跑城里面。”“那我到春熙路走不走?”“走,50元。”“不打表吗?”“打表也可以啊,打表要51、52元才能到……”
2日,从南京到成都来旅游的董先生、沈女士二人也遭遇了拒载。刚从熊猫基地出来的他们对记者称,2日下午5时左右,他俩游完锦里想打车回市二医院附近的酒店,司机听了目的地后直接扬长而去,“理都没理我们,感觉很不爽……”
随后记者又拦下两辆出租车,表示想乘车到春熙路,司机都直接回复:“50元,走嘛”。记者进而询问是否打表,司机都不置可否,招呼记者先上车再说。
执法空白
“火管办”:
不管是失职
管了是违法
在商报的曝光中,春节7天假期,火车站是不打表出租车的高发区。市交委行政执法总队站前运政稽查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假期里他们共收到12345、96110转来的投诉120多条。“北站的70多条,东站的50多条,都是投诉出租车的。”
“春的”为何在火车站尤其凶猛?火车站管委办负责人称,除了客流量大这个因素之外,执法尴尬也是让他们头疼的问题。“我们现在能做的,是维护现场秩序,调解司乘纠纷,遇到出租车司机随意加价的,我们只能通报给出租车公司,让他们去处理。因为我们没有行政执法权。不管这些问题,是我们失职,管了这些问题,比如处罚违法违规司机,我们就违法了。”
火管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火管办是事业性常设机构,在机构改革中划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上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火管办这类机构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
火管办的上述工作人员称,前些年火车站地区运政管理工作采取“委托执法”模式,“也就是市交委行政执法总队委托火管办实施范围内道路运输即客运出租车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这个委托早在数年前就已经过期了,而且按照现行法规,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火管办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成都商报记者 钟茜妮 李秀明
摄影记者 张建
提醒
两种办法举报违规出租
索要机打发票或者记住车牌、上下车时间地点
交委执法总队提醒市民,只要乘客注意保留证据,遇到类似情况就投诉,都是“一投诉一个准”。“所有正规出租车都装有GPS和车载录音,只要乘客索要机打发票,或者记下车牌、上下车的时间地点,执法程序介入取证时,便能准确调出录音材料。”
希望大家理性讨论一下是否应该,知道这种行为不和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但是否和情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应该处罚,既然你已经选择这个职业就应该遵守这个规则
讲道理:如果过年你想休息不想挣钱,没有谁强迫你拉客,如果你要拉客,那么你就是想挣钱,节假日生意坑定比平时好,坑定比平时挣得多,也要累点,但劳动收获与辛苦值是成正比的啊,就不应该涨价,这个跟战时道理一样,你不能趁火打劫吧?做人还是要讲道德和良心,你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来影响社会的公平
巴中还是踏踏实实学学成都省的执政和执法态度吧,这才是管理者该负的职责,看看巴中的出猪,野猪遍街乱抢客,到处乱停,路中间摆起,硬是好看的很吗
收获很大,提前学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