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们向你们提交了一封反映情况的信,诉求编号为LY15012300017。验证码为694984。永定县国土局给我们做了回复。
我们反映问题,是希望政府为我们解决问题,现在这样的回复,我们能解决问题吗?我们是希望由政府出面,督促马福先出来完成他应该而没有完成的事情。要不这样的回复对我们有什么用呢?
戴庆园同志:
您好,关于您要求办理源福大厦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的信访问题,我局已于2013年4月2日以永国土资信答复【2013】14号《关于闽信电邮【2013】1361号源福同志反映要求办理源福大厦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的信访事项地方意见书》答复,你本人于2013年4月16日收到了该答复意见书;于2015年1月29日在12345龙岩市政务服务平台答复,现将情况再次答复如下:
源福大厦是2002年开始建造、2003年竣工的,由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12月取得永国用(2002)字第6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515.7平方米、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该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是2002年7月1日永定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给马福先的A3地块(出让面积544.5平方米、出让年限70年)。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分割转让及登记的意见》(闽国土资综[2003]97号)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程序为:
(1)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
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图件;
⑤《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2)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以每幢商品房建筑占地设宗地,并对《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进行初审,按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3)审核、批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报送的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每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涉及房地产抵押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在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4)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变更登记申请的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于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主动按以上程序操作,所有商品房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于2010年初才办理好。
你提出的问题是需要分割土地证,请你按以上程序向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由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按下列所需材料提供给我局,以便我局及时为你们所有住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须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所分割宗地的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永定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所有商品房业主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所有商品房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1、所有商品房业主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证;
12、所有商品房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3、土地使用权分割情况表(须所有商品房业主签名盖章)。 (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 2015-3-6 09: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