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先生,您好!本人包锦燕,亭旁镇汪家村人。事件在附件中的求助信和答复信中有详细记录,协议为三门县亭旁镇汪家村出具并签字盖章。1月份向三门县投诉,转至亭旁镇政府处理,结果只是轻描淡写的回复由村委落实处理,这个 跟没处理有什么区别,听干部一方之词,也没联系我家人询问为何十年没处理就做出回复。要是汪家村村委肯落实解决何必拖拉至今将近十年!2008年到2017年,我由一个高中生都为人母了,而汪家村向我家调换的地基还是被村里推脱不处理。现在即将换届选举,当任的村委干部不处理,请问换届后的村委干部会冒着得罪人而帮助我家取回地基吗?小山村人不多,但关系复杂。2008年向我家调换地基时既已确认位置,为何十年时间都无法兑现,其中有什么利害关系是我小老百姓无法了解的。由于旧屋已烂,新房没地基可建。2017新年,我家人是在我老外婆家里挤着渡过。今年是我女儿第一年去外婆家拜年,结果我母亲就只能是在我小舅舅家里宴请,多么可悲!村委干部作为优秀的共产党员被选举出来,本应以保障村民权益为首要职责,更何况只是履行协议而已。而汪家村村委干部所作所为不是国家党员应该做的。期间我家人多次联系亭旁镇,驻村干部,说出的话和提出的意见完全没有站在我方考虑,我家人非常愤怒!所幸现今发展强大的信息是我老百姓依靠的另一途径,还能一级级的向上申诉。说了这么多是寄希望于市里能给出实际的 ,而不是像县镇一样敷衍了事!盼回复!感谢! 求助人:包锦燕/137800020912017年2月12日
你于2017年02月13日向台州市信访局反映,2008年因村里修路,村里干部以另一处地基调换家中两间地基用作修路,当时村干部已立协议并签字盖章,村里至今未落实协议的信访事项。我镇受理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主要诉求要求村里落实协议内容,安排好用于置换的地基。二、调查情况经走访调查,2008年亭旁镇汪家村对村内的部分猪栏屋和茅房进行拆除,你家里的两间猪栏屋(面积30余平方米)也于当时被拆除,后村里修路,村里干部以另一处面积相当的猪栏屋加空地调换你家里两间猪栏屋地基用作修路,并签有协议。后因用于调换的猪栏屋未完成拆除,该协议未得到履行。三、办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四、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亭旁镇汪家村有履行协议的法律义务,亭旁镇人民政府将督促汪家村落实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文,宅基地安排事项需由村两委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亭旁镇人民政府无权安排。附:信访人基本情况包锦燕,现住址: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汪家村,联系电话:13780002091。特此答复经办人:倪健联系电话:0576-83555335
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 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