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皇冠国际名苑小区剩余用房变更商业用途业主异议函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3月14日发布的《龙岩市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国际名苑”社区服务用房“剩余用房”用途确认的公示》,内容对于皇冠国际名苑2号楼一层共计建筑面积634.16平方米按商服用地给予确认的公示。在这期间,我小区广大业主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1.康新房地产公司在该楼盘销售期间宣传该小区为纯住宅高档小区,当时很多业主就是看中纯住宅小区才购买的,如果社区剩余用房变更为商业通途后,小区就不再是开发商宣传的那样纯住宅小区,开发商虚假宣传,业主作为弱势群体及信息不对称的一方,权益要怎么得到保护?
2.社区配套设施不够、实际不存在“剩余用房”。皇冠名苑小区活动空间非常有小,绿化相对较少,配套活动场所和设施更加有限,不存在社区用房有剩余的情况。
3.皇冠名苑入住业主比例小,现政府规划部门只在网上公示,小区只有张贴规划图纸,多数业主都不了解具体情况。依据《物权法》七十三条,社区公共用房应当属于共有部分建筑。在没有公开征得广大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申请变更该共有部分建筑用途侵犯广大业主的民事权益。
4.如果变更为商业用途后,开发商对外出租,如何保证承租商的经营行为不会影响业主的权益?开发商应该要出具保证承租商的经营行为不会对小区业主的安全以及生活造成不便影响的承诺书,内容包括变更为商业用途后,承租商或购买方是否也可使用小区的公共场所,比如公共停车位,是否需要缴交物业费,如果要缴交,物业费按什么标准收取?物业公司如何管理?要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变更用途后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物业服务水平不受影响?这些应该出具具体的承诺书。
1.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147号)规定,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服务群众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等用房。社区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其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的经营活动。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负责监督。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折算标准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折算。扣除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比例折算)后,剩余用房的产权由建设单位享有。
2.社区服务用房面积没有计入业主公摊面积,因此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社区服务用房需移交民政部门用于社区服务。
3.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移交及剩余用房用途确认协调会议纪要》(〔2012〕16号)精神,“剩余用房”用途认定规定:属成套住宅并能满足居住功能的一律按住宅用途确认;其他不能满足居住功能的可按办公用途确认,若该地块土地证有商业用途的也可按商服用途确认。该项目已按市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分别移交了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我局组织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新罗区民政局、住建局相关人员现场踏勘,一致同意该项目“剩余用房”拟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办公)用途给予确认,而不是作为商服用地~批复零售(商店、商场)用途使用。(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7-3-29 15: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