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新村5幛209室的业主,我家是80年代初建造的,二层结构,其中二层为坡屋面,二层净高2.2米以上的部分面积约为25平方,净高1.35-2.2米的部分面积为7.8平方。目前面临拆迁,第三方的评估公司说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层高低于2.2米的坚决不予以计算建筑面积。我查阅《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7版后,其中只规定层高2.2米以上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形,而对屋高2.2米以下的未作具休说明,且其中“ 3.13.5 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m的部分,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m”。 3.13.6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0m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那么根据此条规定,我家的情况,坡屋面部分可以计入房屋自然层数,也应该计算建筑面积。我还查阅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其中“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因此我本人认为我家7.8平方坡屋面部分应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而第三方评估公司以《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由坚决不予以计算,《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是贵局编制,现请贵局予以明确解释。谢谢!陈均炎13588569456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3中明确:房屋的建筑面积定义: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另3.13.6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0m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d)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综上条款,符合条件的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浙江省测绘局 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