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聋哑人不能评低保

民政局领导: 您们好! 我是东安县大庙口镇塘旁边村3组村民。给您们写信,是为了让您们确认下我妈妈有没有评低保的名额,具体事件的情况如下: 2017年6月份,我们塘旁边村村干部组织全村低保户代表开会,说要重新评定农村低保,说以我妈妈现在的条件,不能评定低保,需要取消低保资格。 我妈妈叫胡国秀,是东安县大庙口镇塘旁边村3组村民,她的残疾证号码:43292219520619122071 她是一级残疾的聋哑人,并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时刻照顾。在2015年以前,她一直靠我80多岁的老奶奶照顾生活起居,我爸爸患脑血栓病已有20多年,这20多年里一直也是靠我的老奶奶照顾,全家没有经济来源,当时我才几岁,我姐姐连小学都还没有读完,就被迫辍学外出打工寄钱回家养活一家人,生活相当困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村里干部也只给我全家2个名额的低保,我奶奶连低保都没有,可怜我80多岁的老奶奶,那么大年纪了,还要照顾自己的儿子和儿媳。2015年7月份,我奶奶生病过世,我爸爸妈妈生活不能自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好把他们俩带到深圳来跟我生活,我在深圳打工,经济收入也不高,既没房也没车,还要养自己的妻儿,压力非常大。2016年11月份,我爸爸生病过世,现在只剩我妈妈一人跟着我生活。 村干部取消我妈妈低保的理由是因为我妈妈不在老家,她现在跟着我生活,我姐姐家里条件比较好,所以不能给低保名额。我就奇怪了,我妈妈不在老家,跟着我生活也是理由吗?她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我不带在身边,说得过去吗?我姐姐家里条件比较好,这也是理由?她毕竟嫁出去了,她有自己的家庭,哪里还能时刻顾得上自己的亲妈。 情况大概就是这样,我想请问下领导,我妈妈的情况,是不是连低保都不能评上?请领导给予回复,先谢谢了。
尊敬的网民:
低保制度是用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益以及最低标准的生活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公民因某种特殊原因家庭基本生活长期贫困,严重到难以维持生存的程度,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覆盖或发挥作用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凭本人及家庭自身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公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目前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420元/月、253元/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
根据全省脱贫攻坚突出问题“大诊断、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部署,全省从5月份起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的清理整顿工作,即从6月份起,原来享受低保的对象都必须严格按低保政策条件重新申报认定,经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从6月份起退出低保。
从您反映的情况看,您母亲有残疾,但有残疾并不是纳入低保的必要条件。目前您母亲与您共同在深圳生活,属于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她要申请低保是需要对您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算的。只有当您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及财产状况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方可申请低保。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故您和您姐姐都是有赡养和照料义务的。同时,根据低保政策相关规定,有法定赡养人且有赡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和家庭成员长期举家生活在外地的,不得享受低保,故您和您姐姐条件较好具有赡养能力、并您母亲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情况下,是不能享受低保的。
永州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