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5年后交易有关法规条款解释事宜的咨询

关于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第73号令)中的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下列手续的,可以上市交易。其中对于土地收益价款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
   请有关部分解释以下疑问:
(1)“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中当时是特指5年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时间,还是5年后上市交易出售经济适用房的时间。
(2)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是二手房还是新楼盘。
这个管理办法很模糊,请解释清楚。
已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及作了解释,对于《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相关类似问题,我局拟计划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05-19 09: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