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零陵区君悦华城目前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就强制交房,请问零陵区相关监管部门,是否行使了监管和处罚责任?在保障零陵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否不作为懒政?零陵区纪委是否应该履行职责,打击不正之风呢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君悦华城存在将未验收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的问题,我局已知悉,获悉情况后,我局立即组织业务股、物管办、执法大队等相关股室介入调查,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开发商未达到交房标准就违规交房一事,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交房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房,我局属综合验收部门之一,仅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我局物管办在小区巡查时发现开发商对外张贴了在3月底开始进行交房的通知,得此情况后我局物管办第一时间和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了衔接,要求其整改;3月31日当天又组织了人员到小区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开发商已准备开始交房,我局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办理交房手续,并当即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我局在协调该事的协调会上明确告知业主此项目目前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没有达到交房标准,业主有权拒绝交房。
考虑到后续从外地赶回的购房户可能不了解实情,我局执法大队再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勒令其停止交房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交房,并将该整改通知张贴至售楼部显眼处。
零陵区房产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