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圈圈奉上一宗法制新闻。
在禁止分割转让的工业土地上建房,做成小间转让,向投资者承诺售后包租、使用权到期回购,最终资金链断裂,当事人黄某落得锒铛入狱。
因“非法集资”6000多万,苏州太谷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太谷)法人黄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1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新闻发布会,苏州太谷、黄新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列为典型案例。
苏州太谷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在苏州当地小有名气的太谷广场因此烂尾。
一个看起来很常见的产业地产销售项目,是怎样演变成非法集资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黄某所售卖的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
2、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苏州太谷将在建工业用地性质的部分楼房分割成小间,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及分销总包合同,雇佣后者及其他公司通过散发广告、媒体宣传等方式,以合作投资建设的名义吸引152人签订投资协议。
3、投资协议约定,参与人在给付相应钱款后可获取小间的使用权(使用期间与该地块的使用年限等长),并约定售后包租10年,付款后,按照8%递增至14%的年利率支付租金。
4、通过这一手法,苏州太谷共计获取资金6500多万,后因资金链断裂,有5800多万未能归还。
5、黄某2015年4月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
6、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苏州太谷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黄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7、截至判决,太谷科技广场工程规划建成后建筑面积约为3.96万平米,已签订共建协议面积1.38万平,相关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消防、环保验收已通过,尚未规划和竣工验收。
江苏检察院人士指出,将无法实现产权转移和实际也不转移使用权的房产,采用出售房产使用权、售后包租回租支付固定租金、到期可高于售价回购使用权为名,招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提供与国家金融机构保本付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揽储条件相同的待遇,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那么,苏州太谷及其运作项目是一个怎样的存在?
如今,在一些房产网站仍然可以查到对苏州太谷的介绍:
“太谷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技产业研发、产业载体建设、科技企业投、融资解决方案三位一体的科技综合型企业,作为国际领先的科技产业价值链建设者,苏州太谷广场不仅是五星甲a级湖景花园研发办公广场,建成后更联手苏州大学打造成国家级大学科技综合体。”
图1:沙盘,来自某房产网
图2:效果图,来自某房产网站
在演变成诉讼之前,苏州太谷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两次收到过来自“苏州工业园国土房产局”的整改通知,被要求对改变土地用途、对外出租比例进行整改。
1、2012年,该局发现太谷公司以太谷广场五星级酒店式办公楼名义招租,并在项目现场设置招商接待中心,该局于2012年6月13日向该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和利用,如对宗地违约、违法使用,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2、2014年该局发现该公司拟将宗地内一幢楼设置为酒店对外经营,于当年5月23日又向该公司下发函,告知该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地块内不得设置酒店等商业业态。该局未收到太谷公司有关改变土地用途的书面申请。
国土环保局出具的土地情况说明显示,太谷广场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企业承诺房屋建成后自用比率不低于70%,地块建筑不可分割转让,不改变地块用途。太谷科技违反地块建筑不分割、不转让的规定,出租比率超过30%,应整改。
“将房屋使用权分割出售给相关参与人,本身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和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的规定,工业(研发)用地和建筑不可分割销售。”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指出。
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
1、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余量出租,但是要求承租企业也应是符合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研发、服务外包企业,并报工商局、国土房产局备案。
2、在土地挂牌前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自用比率(不低于70%)、对地块及建筑不分割转让,不改变地块用途等。
而苏州太谷的购买对象,以个人投资为主,均未经主管部门确认为研发、服务外包企业,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整体转让或出租。
“销售使用权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政府规定,而且经过园区国土房产局两次发文通知仍不整改,因此其利用项目融资的目的比较明显。”裁定书显示。
图3:“业主”发帖,来自某网络论坛
在这一案件中,投资商、准业主、地方呈现出三输的局面,错误从哪里开始又将如何被善后,引人深思。
编辑 排云
往期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