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剖腹产产假问题

您好!
根据以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我在2014年6月预产期,请问我可以休的产假是98+15天,还是98+30天?
公司这两天根据12333市长热线回复应给我的产假是98+15天,但我在2014年3月28日有问过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回复是98+30天.那多出来的15天假是不能报生育保险的是吗?是属于公司单独给假的吗?

您好,目前,对于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女职工产假待遇问题,仍按《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即增加产假三十天。
我市生育津贴的计算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按照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的工作日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是对用人单位支付了女职工产假工资的一种补贴,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014-04-08 14: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