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纪委请为我做主


通江县纪委、通江县人社局
公然抵制党的纠错政策,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
上诉书
具上诉人:陈文朝,男,汉族,现年60岁,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公务员,家住四川省通江县芝苞乡金顶村六社。
上诉请求:要求上级党组织敦促通江县纪委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不折不扣的执行党的纠错政策,兑现落实被错误停发的69个月的工资,还我公道。
事实与理由:1992年12月,原通江县纪委强行认定:“1987年陈文朝在任芝苞乡广播员期间,利用经管乡输电线路账务之便,重报支出741.59元,以贪污论处。1991年陈文朝在任芝苞乡党委书记期间,协助区营业所催收呆滞贷款,收受贷手续费2131.21元,以受贿论处”。因此,1992年12月,原通江县纪委通纪审(1992)83号文件通知:“给予陈文朝留党察看两年的党纪处分”。又因此,1993年2月,原通江县委组织部通委组干(1993)006号文件又通知:“对陈文朝进行解聘回家的组织处理”。由于事实冤枉,定性错误,双重处分显失公正,本人一直不服,不断层层进行申诉,历经上百次的艰难和曲折,最终,在地、县党组织主要领导人的重视下,1998年3月21日,中共通江县委通委发(1998)42文件《关于撤销对陈文朝同志党纪处分的批复》破天荒的发出。同月31日,通江县纪委通纪审(1998)4号文件《关于陈文朝同志申诉案再审复议的通知》又随之发出。同年12月26日,通江县委组织部通委组干(1998)447号文件《关于恢复陈文朝同志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出(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指出:“经县纪委报县委批准,对陈文朝同志申诉一案进行纠错。经研究同意:恢复陈文朝同志的工作,恢复国家招聘干部身份,其间工龄连续计算”。1999年3月29日通江县社保局收取了我被解聘期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505元。同年5月28日,通江县人事局通人工(1999)296号文件《关于确定陈文朝同志工资标准的通知》正式发出。1999年11月17日,通江县纪委通纪审(1999)05号文件《关于清退陈文朝同志原缴违纪款的函》正式发出。从此,我申诉长达6年之久的冤假错案在认定错误事实和党纪处分上得到了基本的纠正,使我受伤害的心灵得到了基本的安慰。
关于我的冤假错案被纠错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省上有非常明确的具体规定。
2000年8月17日,中共四川省纪委、中共四川省纪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即川纪发(2000)24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复审(复议)复查(复核)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其工资问题按以下情况办理:
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应恢复原职级待遇,其被停发、扣发或少发为工资应予补发。
《通知》第十八条又明确规定:“本通知适应于全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检察、法院以及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省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综上所述,我的冤假错案被中共通江县委、中共通江县纪委、中共通江县组织部纠错的事实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均有文件复印件为证)中共四川省纪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川纪发(2000)24号文件)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完全可操作性。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关于我被纠错后的工资补发问题,我成年累月数十次的有礼有节,有依有据的向通江县纪委、通江县委组织部、通江县人事局提起诉求,要求补发我被因错误的党纪处分而造成我被错误解聘,被无理停发的69个月的工资。(1993年2月——1998年11月)而通江县纪委及相关组织和部门一直相互推诿、无理搪塞。说什么我当时是国家招聘党政干部,不适合省上的文件精神,还多方给我施加压力,进行威胁、还把我列为“老上访户”进行专门监管、还对下级组织的负责人面授机宜,给我制造险恶的工作环境,扬言对我:“如再申诉,还要叫他吃二道亏”。我所蒙受的冤假错案刻骨铭心,不堪回首那阴险、悲痛、心酸、曲折的过程,偶尔浮上心头,使人胆战心惊!
通江县纪委为了对我的申诉案进行搪塞、阻扰、压制,在我连续诉求三年之后的2002年8月27日精心策划了一个对我的申诉进行所谓封杀性的《会议纪要》,这个《会议纪要》上不顾政策原则,下不顾基本事实,胡编乱造,以权势压人,不是以理服人,使人无比心寒,本人表示坚决不服,坚决反对。
上诉人认为:
1、通江县纪委编写的《会议纪要》称:“招聘干部纠错后不能补发工资……”这是公开歪曲政策,侵犯国家招聘干部的合法权益,其事实和理由是:①通江县组织部1987年7月20日通委组干(1987)10号文件《关于陈文朝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明文指出:“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②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1993年10月23日《四川省乡镇聘用干部续聘,解聘,辞聘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明文规定:“法律保护受聘者的合法权益”。
2、通江县纪委编写的《会议纪要》称:“县纪委通过电话请示省纪委答复:凡是招聘干部因被解聘纠错的不予补发工资”,这实在太荒唐而站不住脚不能成立。其事实理由是①中共四川省纪委川纪发(2000)24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经复审(复议)复查(复核)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工资问题按以下情况为理:1、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其被扣发、少发、停发的工资应予补发”。第十八条又明确规定:“本通知适应于全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安、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本省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由此可见,政策明确,适应范围清楚:我是被招聘的党政机关干部,任职乡党委书记,天经地义适用于本通知规定条文。②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联合行文向全省发出的红头文件进行通知并刊登于四川党纪党风权威刊物,为什么通江县纪委及相关部门却视而不见,还又要电话请示省纪委呢?其用意又何在?③省纪委等四部门的文件条条款款全面、具体完全可操作性,县纪委为何还节外生枝?意欲何为?!④省上的文件适应范围,有没有:“国家招聘干部不适于本规定”之规定?没有!⑤省上的文件是黑字写在白纸上,公告于天下,知晓于全省党员干部,严肃而又权威。而通江县纪委又称:“省纪委答复招聘干部解聘纠错后不能补发工资”,难道省纪委出尔反尔,自己下发的红头文件成儿戏?又是何人何时电话答复?有录音为证吗?这种公然绑架省纪委的作法,是使人不得其解的,也是通江县纪委心知肚明的!
3、通江县纪委编写的《会议纪要》称:“县委组织部根据市委组织部特批的聘用干部名额,而在找陈同意不补发工资的前提下恢复了陈文朝的聘用干部身份,并安排到喻家河乡人民政府工作。”这纯属无稽之谈,试问:“通江县组织部找上诉人谈话时,上诉人同意不补发工资一事,有上诉人的书面文字依据吗?有申诉人签字确认的记录材料吗?根本没有!可见,通江县纪委用尽了招术,用心良苦,不能成立。
在此之后,我继续不断向通江县纪委等相关部门申诉,但犹如石沉大海,没有音讯,因此,本人向巴中市委李刚书记申诉,其申诉材料被批转到通江人社局,2013年12月28日,县人社局某副局长、纪检组长、工资福利股长等人,在该局会议室接见上诉人,并公开在会上说:“因为招聘干部不适应省纪委(2000)24号纠错文件”.........。因为你的事情是发生在1992年,省纪委的文件是2000年下发的,时间不适应……通江县没有纠错后补发工资的先例……把你的案子纠正了,恢复了工作就不错了,通江是贫困县,没钱……”。上诉人当场对此言论进行了反驳,由此可见,通江县纪委,通江县人社局等相关组织和部门根本无视上级党组织的政策、无视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相互串通,公然抵制党的纠错政策,不断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令人发指,使人不可思议。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川人发(1993)
1 3 8号文件印发的《四川省乡镇聘用干部续聘、解聘、辞聘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明文规定:“解聘是用人单位在聘用期内有条件的解除原被聘人员聘用合同。法律保护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规定,聘用干部在聘用期间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应予解聘。”上诉人因“事实冤枉,定性错误”之冤假错案,被通江纪委通知受留党察看两年的党纪处分,随之又被县组织部解聘,冤上加冤,错上加错。1 9 9 8年中共通江县委、县纪委先后出文撤销了对我的党纪处分,随后县委组织部又出文纠错,恢复了我的国家招聘干部身份,恢复了工作。其间工龄连续计算。事实清楚的证明:申诉人原来是冤受党纪处分,又冤受解聘处分,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同时受到了不应有的巨大侵害,申诉人被纠错撤销党纪处分,恢复聘用干部,恢复工作,只是在政治上得到了基本的纠错,而在经济上的纠错至今未得到应有的任何的正确答复和应有的落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党的纠错政策如此英明伟大,为什么在通江县执行如此之难?通江县纪委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为何明目张胆的抵制、歪曲、抗拒上级党组织的政策文件?!在当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不断深入开展的今天,上诉人越来越想不通。为了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性,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讨公道,我决心提出上诉,恳切要求市、省直至中央党组织敦促通江县纪委、人社局及相关组织,不折不扣的执行川纪发(2000)24号文件,补发上诉人被错误停发的69个月工资(1993.2——1998.11)。如不落实政策,本人誓不罢休。
特此上诉!明镜高悬!
此致
上诉人:陈文朝
联系电话:13547333605
二O一四年5月20日

通江纪委是怎么啦,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吧!本社团跟踪关注中。。。。。。看来当事人在通江是没有上诉渠道了,请市纪委关注。。。。相信真相总会浮出水面的。。。。。

这个可以发!

通江纪委是怎么啦,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吧!本社团跟踪关注中。。。。。。看来当事人在通江是没有上诉渠道了,一生为党为国,尽忠尽职,却蒙受不白之冤,辛苦呀!
请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等部门关注,敦促通江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相信真相总会浮出水面的。。。。。

通江纪委是怎么啦,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吧!本社团跟踪关注中。。。。。。看来当事人在通江是没有上诉渠道了,一生为党为国,尽忠尽职,却蒙受不白之冤,辛苦呀!
请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等部门关注,敦促通江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相信真相总会浮出水面的。。。。。
诚邀各位主张正义的网友一起为受害人伸冤,现在国家践行群众路线,我们要把那些不作为的人和部门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建议受害人不要放弃你的控诉和合理的要求,相信国家总会给你补偿的,可能县纪委和相关部门有难言之隐,希望相关部门早点给受害人解决,我们在网友“打假社团”的邀请下,会持续关注事态的进展。

逢贴必顶啊 不然怎么是论坛 楼下跟上

人社局的回复是推诿和搪塞,我们会把相关的证据上传到网路上,让社会监督,让大家来评判

嘿嘿。实在不行告到市纪委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关于对通江县纪委、通江县人社局公然抵制党的纠错政策,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上诉书》的回复
“将革命进行到底”网友:
您好!关于你所反映陈文朝一事,现回复如下:
陈文朝,原通江县芝苞乡人民政府公务员(1987年7月被选任为乡干部,于2013年6月退休)。1992年12月县纪委认定其贪污公款741.59元,收受手续费2131.21元,以受贿论处,给予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1993年2月县委组织部根据处分意见予以解聘。被解聘后,其多次向原巴中地区纪委、通江县纪委及地县领导申诉,根据地、县纪委及领导的批示,县纪委1997年9月成立联合审理组,通过再审,维持原认定的重报支出741.59元贪污公款的事实,原定收受手续费2131.21元的受贿论处问题属应得的劳动报酬,不作违纪论处。根据复查结论,1998年3月县纪委决定并请示县委同意,撤销对陈文朝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通纪发[1992]83号文件),对其所犯贪污741.59元问题,免于党纪处分,同年11月县委组织部恢复了他聘用干部身份,工资从1998年12月起执行。
从2000年起,陈文朝又多次向历届县委、政府领导、市县人事局申诉,要求补发被解聘期间(1993年3月至1998年11月)的工资,通江县人事局收到领导批转及该同志个人的申诉材料后,多次向本人解释:虽被撤销了原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但仍有741.59元的贪污事实,且身份属招聘干部,有错误被解聘,解聘期内不予补发工资,2001年通江县人事局又电话请示省人事厅,省厅答复:招聘干部解聘后,又重新聘用,并仍有错误事实,解聘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当时对该同志进行了书面回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又与陈文朝本人进行了座谈,随后息访。
2013年,陈文朝又写信向市委书记申诉,再次要求补发解聘期间的工资。为慎重、负责地处理好该同志的信访问题,通江县人社局再次将该同志申诉的问题向巴中市人社局作了书面请示(通人社[2013]55号),市人社局答复:对陈文朝撤销的是党纪处分,并没有撤销解聘处分,恢复陈文朝的工作和聘用干部身份,但并未明确恢复补偿解聘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招聘干部解聘后,又重新聘用,并仍有错误事实,解聘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在进一步核实其事实和相关适用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贯彻的通知》(川人发[1987]11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聘用干部有关惩戒问题的答复》(川人奖[1990]1号)及《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的通知》(川人考[1993]158号)等相关规定,陈文朝被解聘期间的69个月工资不予补发。
2013年12月30日,通江县人社局将《关于陈文朝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通人社函[2013]75号])送达本人,并明确告知本人若对该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0日

说话讲良心,莫扯冤枉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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