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建议

建议:1、《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7〕2号)文末注明“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建议出台文件予以明确为“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即2017年4月1日(含1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近期,群众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已经发了多条关于该政策的建议或投诉,都是转给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答复,但该中心只是政策的执行单位,只不过是重述(龙房公委〔2017〕2号)文件的内容而已。因此请务必将本建议提交给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理由:1、新政策出台前购房,还未办理贷款的群众,很可能无法筹集新增的首付款(房价的十分之一)或额外增加的商业贷款利息。2、厦门、福州等地公积金政策调整均采用该办法。“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5日起实施,即2016年11月25日(含2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福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上述政策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房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厦公积金管〔2016〕3号)。厦门此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厦国土房〔2017〕136号)于2017年3月24日实施,2017年3月29日有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其中就有对执行时间的补充“一手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为什么(龙房公委〔2017〕2号)没有这句?以网签时间来标定明明更加合理!因为网签是要交首付的!是有银行交易记录证明的!3、至少应该保护群众的刚需住房。我们全力支持政府打击“炒房客”,但请无论如何要保护2017年4月1日(不含1日)**签的刚需一族,恳求执行当时的公积金政策!
您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公积金政策,无权制定和改变政策,公积金政策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因《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三条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017年3月31日,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议并发布《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7〕2号),该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即2017年4月1日起我管理中心执行新政策,采用现规定的条件进行贷款受理和审批。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7-4-18 10: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