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法申冤

本案的案号:2010佛明法民一初 562
事情的由来和经过:2007年6月28日23时,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左下肢、全身多处损伤,当日即入住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行“左股骨、胫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两天即2007年6月30日转佛山市中医院继续治疗至2007年11月26日出院。2009年3月30日,原告再次入住佛山市中医院行“左股骨、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原行固定术时用于捆绑的一圈钢丝从股骨内骨折端处穿出(即钢丝已长入骨痂),医院仅告知原告如果强行取出,会导致再次骨折,代价和风险很大,如此钢丝不取出可能对原告的伤腿造成永久无法治愈的后果,介于此种原因,原告不得不同意医院将钢丝剪断,而保留在骨里面的约2cm的钢丝没有取出。2009年6月11日、2009年9月10日,原告两次回佛山市中医院检查左股骨、胫腓骨恢复情况,X线显示原告左股骨上段骨折处有数根金属内固定残留。从09年7月起,原告原受伤的小腿开始出现疼痛,2010年2月16日,原告在湖南探亲期间,因左小腿麻木及胀痛,遂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左股骨上段有约1.5cm点状及长条形残留物
本案的过程 : 一年之前法院要求华立医院做司法鉴定,医院拒绝交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于2011年6月15日开始第一次开庭审理,还是不能举证,于2011年8月25日主审法官说医院还是不想做鉴定,要求原告先做伤残鉴定和后续医疗费鉴定,26日上午医院突然提出要求做鉴定,后来经原告的熟人告诉原告了鉴定所的内幕,医院已经把鉴定所的法医买通了,所以才这么急的做鉴定,(原告不理解的几个情况是:1.为什么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被告医院怎么会在这么短时间内买通法医了,2.主审法官是否有权力干涉鉴定和鉴定机构直接联系吗,3.原告当事人上交给法院的材料为什么没有书面接受单.4.法院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为什么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书记员提出,她说你想要,可以补发啊,这么重要的公文也可以补发啊,那不是把法律当儿戏吗,5.被告拒绝缴费导致无法鉴定,被告申请鉴定到鉴定无法进行花了九个多月时间,不觉得荒唐吗,难道法律上没有规定举证的期限吗?高明区法院是否有内幕黑手了,是否有钱权交易的可能性了6.原告代理人多次向法官口头申请要求被告的医生和护士提交资格证和注册证,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任何解释),7。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再次提出司法鉴定,到现在还是没有任何消息,每次主审法官的答复是"我去帮你问一下吧,就再也没有音信“现在高明法院拿医院没办法,原告已经没有办法申冤拉,已经被医院逼得无路可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到哪里去了,难道就这样被金钱收买了吗?被金钱收买了的那些人的良知到哪里去了,难道就这样被金钱所腐朽了吗?只好麻烦中院领导为老百姓要个说
不知道是谁为医院做保护伞,使得医院这么大胆,连法律都拿他没办法,医院做的不是主动和原告沟通和处理过失,采取的却是不理不睬,通过疏通各路关系和手段来阻止原告申冤的路希望上级人民法院领导能出来查清事实真相,给原告一个完美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2010佛明法民一初 562案件,高明法院回复如下:
第一,需要明确得到是,该案的鉴定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当事人在申请鉴定之后,主审法官将相关材料移送高明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该中心指定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再由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将鉴定结论转交给承办法官;
第二,您提到的“原告代理人多次向法官口头申请要求被告的医生和护士提交资格证和注册证”,经核查,确有其事,承办法官应本案原告代理人李圣毅先生的口头申请,要求被告华立医院提供了相关医护人员证件的复印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系原告代理人李圣毅先生亲自到承办法官的办公室拿走的,故并非 “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任何解释”;
第三,关于本案审限问题,原告黄燕锋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佛山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材料。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于2010年7月7日向明城法庭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明城法庭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代理律师李志玲之后,于同年7月19日将相关材料移送高明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经明城法庭司法鉴定管理中心长时间的多次催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未预缴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华立医院于2011年4月25日才向明城法庭递交了《关于撤销“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明城法庭在收到该申请后,向本案各方当事人发出传票,定于2011年5月24日上午9:30分开庭。在开庭前一日,原告黄燕锋的律师打电话过来法庭,以其5月24日上午有一件刑事案件开庭为由申请改期。于是明城法庭将开庭时间改在6月8日下午15:00开庭。在6月7日的时候,被告华立医院以其外科主任的母亲过世,无法参与庭审为由申请改期,在主审法官电话通知原告律师时,原告律师表示原告黄燕锋的丈夫李圣毅先生在6月8日有一个很重要的手术要做,故原告方亦无法参与庭审,因此明城法庭又将庭审时间改为6月15日下午15:00。6月15日下午,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华立医院在申请了鉴定之后,因未交费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如果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函给承办法官,告知申请人因拒绝交费致使鉴定不能进行的,则鉴定时间应计至承办法官收到函件之日止。但因承办法官并未收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函件,故本案只能以被告华立医院向本院提交的《关于撤销“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的日期为本案鉴定期间的终结日期,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本案鉴定时间自被告华立医院于2010年7月7日提出鉴定申请至2011年4月25日撤销鉴定申请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鉴定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内。故本案一审审限应计至2011年9月23日(原告黄燕锋在第一次开庭后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而且原告黄燕锋及被告华立医院均要求鉴定,故主审法官已申请将审限延长至2012年3月22日。)
第四,(2010)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62号案于2011年6月15日开庭后,原告黄燕锋于7月5日对原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变更和补充,由原告代理人李圣毅先生向主审法官提交,在处理过程中,被告华立医院又提出鉴定申请,并建议到佛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在主审法官将该事情告知原告代理人李圣毅先生后,其表示反对在佛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于2011年9月2日向主审法官提交由原告签名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指定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经主审法官与双方沟通,双方均同意到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由华立医院预缴鉴定费。经核查,高明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已将本案鉴定相关材料移送至本案的鉴定机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第五,承办法官将自己手机号码都告知了原告代理人李圣毅先生,有关本案的任何进展承办法官均与李圣毅先生进行了积极的沟通,无论工作及休息时间,亦不存在不耐心解答李先生提问的情形。
感谢您对高明法院工作的关注,高明法院将会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该案件。
谢谢。
2011年10月31日
2011-10-21 11: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