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电反映,位于霞浦县曲井头12号的屋主郑子荣,该房屋的土地证属造假,该名人员系中共党员支部书记。在6月16日他的土地证已被霞浦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在8月15日他本人(王雨明)上访,当时建设局和土地局部门回复是行政诉讼时限为60天。因当天上访日期就差一天,他们答应8月17日发出停工通知的告示。可直到今天对方都没有收到该告示,相关部门也未处理。请有关部门介入核查。
霞浦县信访局:
2015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诉求编号为:ND15081800001号,诉求标题为:土地证造假至今未处理。诉求内容为:要求撤销座落于松城街道松兴社区曲井头12号,郑子荣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霞国用(2014)第2317号。经调查核实,现处理情况如下:
我局根据《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郑子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霞政地登[2015]128号)文件,已经在2015年6月16日撤销郑子荣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霞国用(2014)第2317号。同时也出具函件告知县住建局,要求协助停止办理郑子荣的建房相关手续。该土地证目前已撤销并收回。
霞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21日(国土资源局于 2015-8-24 15:31回复)
根据县国土局转来《关于撤销郑子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函》,我局于2015年6月25日书面通知审批股、房管所等部门暂缓办理郑子荣建设、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据调查,郑子荣为征地影响户于2014年在我局办理了加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郑子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决定后当事人郑子荣还有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如要撤销该规划许可,需待6个月后根据相关情况再作出是否撤销郑子荣的规划许可,而撤销规划许可应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从调查至作出撤销规划许可决定为30日,如情况复杂可延长至45日,如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撤销决定要求听证的至少要增加20日左右,如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可以在60日之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目前我局对郑子荣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撤销一时还无法作出决定。须经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2015年8月15日,我局发出了《关于停止郑子荣个人建房的通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5-8-27 15: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