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的哥程师傅开车时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法院判决,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开出租车的程先生驾驶车辆行至交叉路口时,见前面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占道了,于是按汽车喇叭示意三轮摩托车让一让。前面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的鲍某听到喇叭声后,一边回头查看,一边避让程师傅,结果导致自己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了侧翻,车上载着的胡某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程师傅也参与了施救。而胡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等症状,后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鲍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属占道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程师傅驾驶机动车鸣笛时,鲍先生回头观看而受到惊吓,致三轮车侧翻、车内胡某受伤,抢救无效身亡。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鲍先生三轮车侧翻、胡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同时,综合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双方的过错,确定被告程师傅对胡先生之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合计共178571.49元。
对此,程师傅觉得很委屈,相信很多听众朋友也同样认为“我的车没碰你,我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但而法院则认定,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碰撞,但是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随后的三轮车侧翻、胡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担责。
温馨提示
这份判决引发了舆论广泛争议乃至质疑。不少人认为,三轮车占道在先,司机只是鸣笛,何须承担责任?更何况还是三成责任。事实上,从新闻报道来看,司机在道路上鸣笛,尤其是大声、急促鸣笛,间接导致意外发生,这与损害结果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交通事故,确实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幸好有保险
以后开车别按喇叭,最好把喇叭拆了,说不定哪天就遇到了
这下好了,以后可以利用这个方式来“碰瓷”了
一塌糊涂,以后不要开车了
市区一般都禁鸣喇叭
应该是学校以及小区周围吧,主干道上哪里禁止鸣喇叭了
因果关系确实有责任的
给中二少年评分:积分 +1理由: 抓小偷手重点也要承担故意伤害罪,呵呵,咋弄?
开车其实真的挺累的
有点冤!
以后开到你身边把你吓到了摔了跤,去医院检查下吧
只要保险公司赔,没什么好委屈的
司机冤啊,电瓶车开在机动车道上本身就不对的。还好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