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及时支付的问题

关于工资及时支付的问题
佛山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请问:
1、 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那么超过5日发放算不算违反以上第二款“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2、 对上述问题如果单位违法成立,是不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曾咨询过政府有关人员,说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就不算违反以上第二款“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为什么现实执法标准和劳动法不一致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按照您所述的情形,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那么超期仍未发放工资的,我们认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现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提供参考如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011-07-02 13: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