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咨询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宫外孕属于产假还是病假的答复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我希望得到更加明确的答复:
(1)宫外孕属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怀孕流产”?
(2)宫外孕是否可以享受流产的产假待遇,还是按某些说法:宫外孕是疾病,按病假处理。具体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由于标准牵涉到福利待遇问题,恳请得到明确的答复!谢谢!
您好,宫外孕属于疾病,应按照病假处理。
2012-12-21 1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