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吴爱花在2017年5月27号早上在家门口晒被子跌到。在同日中午送到诸暨人民医院急诊。经医院拍片确认右脚粗隆骨骨折。在医院住了十几天共花医疗费三万八千多后出院。在家躺二个月不到一天,在坐起一瞬间突然剧烈疼痛。后送诸暨人民医院再次拍片,发现固定装置【钢板】断裂。在此就与医院交涉。院方也同意承担责任。当时我就提出几个处理方案,第一所有费用我自己来承担,医院承担手术风险。院方不同意。第二所有费用医院承担,我来承担风险。院方又没有答应,必须我签字后再手术。由于考虑到母亲痛苦无奈又签字进行二次手术。第二手术是成功的。但导致我老母亲小便失禁。我本人交了2000医疗费后就一次次与医院交涉。回话就是等你母亲好了再解决。在手术后第二天就不正常用药了。后来我赶到医院与安全办领导再次交涉。再随便挂了几瓶消炎药。一直拖了第十八天无奈出院。与医院再次交涉只同意挂账出院。一共花费一万四千多。第一次手术我自己掏钱花了三万八千多。第二次还要取出断裂的钢板还要再次植骨手术。只要一万四千多?请问各位领导医院该如何解释?是不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就不是钱?要医院负责医疗费就这样坑害老百姓吗?里面的差价二万多去哪里了?出院后的术后费用该谁负责?这次钢板断裂没有质量问题没有固定方位不正确?为何第二次就没有什么不好情况?为什么第一不用第二次的固定方案。这种损失难道医院不该负责吗?请市府领导为老百姓说句公道话。以上情况句句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负任何法律责任。
陈先生:您于2017年11月9日向诸暨市信访局反映的“你母亲与诸暨市人民医院间医疗纠纷”信访事项,我们于2017年11月10日受理。经调查,你母亲吴爱花2017年5月27日因外伤致“右脚粗隆骨骨折”在诸暨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因固定钢板断裂再次手术,目前已基本康复。1、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令《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规定,可通过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会)调解处理。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方如需明确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和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我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2017年11月13日上午诸暨市卫生计生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你,告知其医疗纠纷上述处理途径。目前该医疗纠纷已在医调会调处。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计委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