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们春天半岛三区和开发商一直对于物业管理用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就相关问题请求政策和法规上的解释和支持:
我们小区至今已交房两年多,前期物业是开发商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地下停车库的临时办公室内。小区业委会于2015年5月底成立,按照小区业主的意愿,预更换新物业公司,一直在找开发商落实物业管理用房一事。但是开发商的回复是三区规划图上的物业管理用房是整个春天半岛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要等整个项目完成后才能交给我们使用。如今这些管理用房由开发商租借给其他单位在使用。
小区业委会因为新物业入驻无办公用房和业委会无议事用房,一再找开发商协商无果。2015年11月10日,房管局及社区相关领导出面调解,有领导解释说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是2012年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才有规定,以前没有。而我们目前查询到的政策:
2007年8月2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2012年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用房及业委会的议事用房做了面积的规定。
请问我们查询到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到底我们小区有无权利要回物业管理用房?请领导指导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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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咨询关于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网帖的回复
“小丫头”网友:
你好,你在《资阳网》专栏上的留言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立即责成市房管局进行了调查处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物业用房配建作了明确规定:“物业用房建设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经核实,春天半岛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共1100余平方米,系统一集中建设,并未按照区域进行独立配置,开发企业无法将物业管理用房单独划出交由春天半岛三区业主委员会使用。据悉,狮子山街道办事处已协调开发企业出具方案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
鉴于春天半岛三区项目规划建设时间较早,其物业用房的配置问题及相关政策,可向市规划部门具体咨询。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1月23日

其实你们的争议并不在于是否配备套建设物业用房和是否愿意交付的问题上,而是在于配套的对象和交付的时间上。开发商也不违约,建有物管用房,更不违法。他主张项目整体完工后交付也无大错,除非你能证明他的物管配套房屋是分区建设的,那就该完工一期交付一期。这个在规划图上应该查得到,是整体规划还是分期规划的物管用房。我觉得这并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没必要过于纠结。早一天晚一天的事情。
顺便提醒你,引用的物管条例64条,少打了一个关键的“没”字,成了按规定配置了物管用房还要被罚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虎兄说得对。补充一点,从你说的小区交房已两年多,那反推过来应该是在2013年交的房,再反推修建及规划时间应该是在零几年的事情了。那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在当时并未出台,相应的一定规定自然是套用不上去的,比如说面积要求,建设位置的要求,而据了解,以前规划部门的规划一般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就是不管小区再大,物管用房就一个,或者说就集中在一个地方,听楼主的描述,应该也是这种情况,如果说开发企业没建,那相关部门只能协调先用其它房屋来抵用,如果建了,那么还看能不能划得出来,如果不能划分出来给你们那个区用,也是麻烦事,可能也只能用折中的方式来处理,毕竟政策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情况是一回事儿。

再顺便说一句,管理员转错了地方,这不该由住建局来回,应该是规划部门来回,因为建设是按照规划设计来建设的,他们当初是怎么规划的,开发商就怎么建,现在房屋已建成,要解释这个规定和当初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该由规划部门来回复才对。
谢谢大家的回复,我们的意思也没有一定要将规划图上的面积和用房马上给出来使用,可以暂时提供其他场地使用,主要是物业无管理用房基本办公都无法保障,小区内也没有合适的地方能提供。规划设计的管理用房已经在投入使用了,若是政策允许,能挪出一间办公室临时办公也好!
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地下停车库的临时办公室内,再增加一间临时办公室就可以了啥!
希望妥善处理。
主要是那间地下车库的办公室他们也不交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