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中院违法将我司2006亩土地评估成1.9亿元的权益的投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保亭半山半岛雨林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雨林公司)与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称森林公司)、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京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坚等借款合同纠纷五案中,海口中院司法技术处卢照东法官在对被执行人森林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自治县七仙岭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6号载明的981亩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7号载明的1025亩土地使用权评估过程中将评估内容由土地使用权的现值变更为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将价值5.6亿元的土地折算成1.9亿元的权益,严重损害了森林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公司具体投诉如下:
一、 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1、海口中院技术处在对外委托评估的过程中把海口中院执行局委托评估的内容由评估“土地使用权的现值”擅自变更成评估“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严重违法。
2012年3月6日,海口中院技术处通知我司2012年3月14日召开听证会,听证的内容是确定鉴定内容为“对被执行人森林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981亩,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6号、1025亩,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进行评估”等,听证会上森林公司对评估内容、再选评估机构提出了异议,并于2012年3月15日向海口中院技术处和执行局提交了书面异议。此后,森林公司在海口中院执行局张珂瑜法官的办公室看到2012年2月15日海口中院执行局制作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审批表》显示海口中院执行局委托评估的内容是“土地使用权的现值”,而不是“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 2012年3月26日,森林公司向海口中院技术处卢照东法官提交了一份《变更鉴定内容申请书》,申请将对外委托鉴定的内容更正为土地使用权的现值,但海口中院技术处未更正。《资产价值鉴定报告书》出来后,森林公司才了解到,海口中院技术处在听证会的当日就委托海南中兴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进行评估”了,听证只是一个骗人的把戏而已,海口中院技术处擅自变更鉴定内容的行为严重违法。
更要说的是:在森林公司提出更正鉴定内容后,海口中院执行局于2012年5月10日又补了一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审批表》委托评估的内容变成了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但该评估内容只有二人合议,未经执行部门主管局长审批。
二、海口中院技术处在对外委托评估的过程中随意更改鉴定机构严重违法。
201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雨林公司请求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拍卖,海口中院技术处受海口中院执行局的委托,随机选定海南东来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来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雨林公司要求东来公司把抵押土地作为农业用地或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进行评估,东来公司认为抵押土地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土地使用证上已明确土地的用途为旅游开发,东来公司坚持只能按土地证上写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证进行现值评估,由于达不到雨林公司的要求,雨林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撤回了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评估,2011年12月13日,海口中院技术处终结了对土地的评估。2012年2月份,雨林公司再次申请海口中院执行局对土地进行评估。《海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22条规定:“计算机随机或抽签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只能操作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海口中院技术处只能继续委托东来公司完成评估,而海口中院技术处不顾森林公司的强烈反对,违反上述规定另行选择海南中兴华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把坚持原则进行评估的东来公司踢除出局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 评估内容严重错误
1、海口中院技术处委托评估的内容不是判决书判决的内容。
5案并案执行的依据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民二终字第11、12、13、14、15号民事判决书,5份判决书中均判决:“中行海南分行(雨林公司为债权受让人)对森林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6号载明的981亩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7号载明的1025亩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的内容不是中行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有优先受偿权,海口中院执行局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上述5份判决书,执行局在执行中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无权变更执行内容,海口中院技术处委托评估的内容“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不是判决书的内容,海口中院执行局和技术处篡改执行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
2、《资产价值鉴定报告书》把土地使用权折算成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物权法》第17条中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森林公司持有2006亩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就足以证明森林公司享有2006亩抵押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7月15日,森林司分别与保亭县政府和保亭县林业局签订两份《解除〈关于合作开发建设七仙岭国家森林公园的合同书〉》,约定森林公司解除1999年8月15日与保亭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七仙岭森林公园的合同书》和2002年3月16日与保亭县政府签订的《七仙岭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合作合同书》,向保亭县政府支付1500万元补偿款后,森林公司即享有2006亩抵押土地的使用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森林公司向保亭县政府付清了1500万元补偿款,森林公司现完全享有2006亩抵押土地的使用权。《资产价值鉴定报告书》把土地使用权价值折算成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值”违反《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和上述合同约定。
3、海口中院执行局和技术处在执行中越权办案,否定森林公司土地证的合法性严重违法。
上述2006亩土地,森林公司持有保亭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土地证上明确土地的用途为旅游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即从1999年10月14日至2049年10月14日,海口中院、海南省高院审理此案时已明确确认上述两块土地的使用权为5笔贷款的抵押物,假如抵押物有什么瑕疵,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也只能由保亭县政府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法院在案件的执行中无权干涉,更无权否认森林公司土地证的合法性,而海口中院执行局和技术处在执行中否认土地证的合法性,把抵押土地定性为“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权益”,显而易见是越权办案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在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评估鉴定工作日益规范的情况下,海口中院的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秉公执法,置森林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多次口头和书面对评估的内容、评估机构的选定提出的异议于不顾,偏袒一方,导致森林公司价值5.6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被折算成1.9亿元,严重损害了森林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森林公司的合法权益,森林公司网上报料,请相关部门对此事调查,并纠正海口中院执行局和技术处的违法行为,责令海口中院执行局和技术处撤销严重违法的海南中兴华资产评估事务中兴华评(鉴)字2012第025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书》,由第一次选定的东来公司重新对土地使用权现值进行评估。
投诉人: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6日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向冀市长信箱反映的我院违法将贵司土地评估成权益的投诉,我院答复如下:
中院技术处委托评估的内容与中院执行局2012年2月24日〈对外委托申请书〉的内容一致,即对被执行人在土地使用权中的权益进行鉴定,不存在技术处擅自变更评估内容的情形;
2、委托的评估机构是2012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中院技术处组织下通过计算机随机的方式选定的机构,不存在随意更改鉴定机构的情形;
3、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应通过相应的证据予以确定,并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因此,来信人如对评估报告对土地权益的评估有异议,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07-26 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