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a公司搬家,从东郊搬到西郊。同事们上班路程远了很多,公司计划给每个员工发放交通补贴。财务部对交通补贴的税务处理意见不统一。
小李:“加油费、过桥过路费报销吧,大家都有车,这些发票好找。但是车辆使用费与固定资产不配比,有税务风险。优点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不交。”
小张:“直接列支在工资里面。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还不用找发票报销,方便。但是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王:“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可以列支在福利费科目,条件是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这样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这种方式也不用找发票报销。当然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以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的各项费用会降低,比如工会经费就可以少交。”
你会采纳谁的意见呢?需要试一试。
举例:公司职工1人,月工资6000元,另外交通补贴每月1000元。企业利润100000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小张的思路:
(1)个人所得税以7000元为基数计算。
(2)工会经费84000*2%=1680元。
(3)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8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84000-1680=1432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320*10%=1432元
企业合计支出3112元。
小王的思路:
(1)个人所得税以7000元为基数计算。
(2)工会经费72000*2%=1440元。
(3)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72000元,列支福利费10080=72000*14%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72000-10080-1440=1648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480*10%=1648元
企业合计支出3088元。
心税说:小王的政策依据完全正确,但是哪个方式更适合你的公司,要亲自算一算!这个案例不仅仅限于交通补贴,可以扩展。细细咀嚼下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