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娃娃百科}渤海湾文化地标
(知识链接篇)
中国旅游标志:马踏飞燕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须依据《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由国家旅游局验收组对创优城市检查验收,并达到“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准的要求。我国自1998年开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以来,截止2010年末,共有分337座城市分九批通过了验收,其标志是甘肃武威凉州区雷台汉墓出土的马踏飞燕。
历史由来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旅游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旅游业的快速发展。1995年3月,国家旅游局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和评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1996年4月,国家旅游局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城市旅游工作座谈会,拉开了全国创优工作的序幕。经过1997年的深入调研和积极筹备,1998年,国家旅游局出台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试行)》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验收办法》。同年,经国务院、中央文明办同意,国家旅游局成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为创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2003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为创优工作确立了科学依据。
“创优”工作主要有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批准命名六个步骤;“创优”的国家检查标准有有20个大类,176个小项,总分1000分。
城市名单
(截止2010年末,共337座城市通过验收标准,其中不含港澳台地区)
直辖市(4个):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河北省(10个):石家庄市、秦皇岛市、承德市、涿州市、廊坊市、保定市、邯郸市、武安市、遵化市、唐山市
山西省(5个):太原市、大同市、永济市、晋城市、长治市
内蒙古自治区(11个):包头市、锡林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赤峰市、阿尔山市、霍林郭勒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18个):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丹东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葫芦岛市、辽阳市、兴城市、铁岭市、盘锦市、朝阳市、营口市、阜新市、庄河市、开原市、凤城市
吉林省(7个):长春市、吉林市、蛟河市、集安市、延吉市、敦化市、桦甸市
黑龙江省(27个):哈尔滨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庆市、阿城市、绥芬河市、齐齐哈尔市、铁力市、虎林市、黑河市、绥化市、海林市、同江市、鸡西市、宁安市、五大连池市、抚远市、五常市、双城市、东宁市、双鸭山市、密山市、鹤岗市、富锦市、海伦市
江苏省(27个):南京市、常州市、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镇江市、徐州市、昆山市、江阴市、宜兴市、常熟市、溧阳市、句容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如皋市、东台市、邳州市、泰州市、宿迁市、大丰区、金坛区、吴江区、
浙江省(27个):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金华市、临安市、诸暨市、建德市、温州市、东阳市、桐乡市、湖州市、嘉兴市、临海市、温岭市、富阳市、海宁市、衢州市、舟山市、瑞安市、兰溪市、奉化市、台州市、江山市、余姚市、义乌市、乐清市、丽水市
安徽省(11个):黄山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合肥市、亳州市、淮南市、淮北市
福建省(8个):厦门市、武夷山市、福州市、泉州市、永安市、三明市、漳州市、长乐市
江西省(9个):九江市、南昌市、上饶市、井冈山市、赣州市、鹰潭市、景德镇市、宜春市、吉安市
山东省(36个):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泰安市、菏泽市、曲阜市、淄博市、蓬莱市、荣成市、胶南市、青州市、潍坊市、聊城市、日照市、乳山市、济南市、济宁市、邹城市、寿光市、海阳市、龙口市、章丘市、莱芜市、德州市、新泰市、诸城市、即墨市、栖霞市、枣庄市、滨州市、东营市、莱州市、招远市、临沂市
河南省(27个):郑州市、开封市、濮阳市、济源市、登封市、洛阳市、三门峡市、安阳市、焦作市、鹤壁市、灵宝市、新郑市、许昌市、新乡市、商丘市、南阳市、禹州市、长葛市、舞钢市、平顶山市、信阳市、漯河市、驻马店市、周口市、沁阳市、巩义市、汝州市
湖北省(12个):武汉市、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襄阳市、荆门市、钟祥市、鄂州市、赤壁市、孝感市、恩施市、利川市
湖南省(12个):长沙市、岳阳市、韶山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资兴市、浏阳市、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衡阳市
广东省(21个):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肇庆市、中山市、佛山市、江门市、汕头市、惠州市、南海市、韶关市、清远市、阳江市、东莞市、潮州市、湛江市、河源市、开平市、梅州市、茂名市、阳春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13个):桂林市、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柳州市、玉林市、梧州市、桂平市、钦州市、百色市、贺州市、凭祥市、宜州市
海南省(5个):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
四川省(21个):成都市、广安市、峨眉山市、都江堰市、乐山市、崇州市、绵阳市、自贡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雅安市、江油市、阆中市、南充市、西昌市、邛崃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华蓥市
贵州省(7个):贵阳市、都匀市、凯里市、遵义市、安顺市、赤水市、兴义市
云南省(7个):昆明市、景洪市、大理市、瑞丽市、潞西市、丽江市、保山市
西藏自治区(1个):拉萨市
陕西省(6个):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延安市、韩城市、汉中市
甘肃省(9个):酒泉市、敦煌市、天水市、兰州市、张掖市、武威市、平凉市、合作市、嘉峪关市
青海省(2个):格尔木市、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吐鲁番市、库尔勒市、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克拉玛依市、哈密市、阿克苏市、伊宁市、阿勒泰市、昌吉市、博乐市、阜康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石河子市
相关法规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以下简称创优)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优委),负责指导全国创优工作的开展。创优委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并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创优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省(区)、地级市应设立相应机构,并负责本辖区内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志物。标志物主体由长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国旅游业标志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鼓励旅游城市参加创优工作。参加创优工作的县级市经上级旅游局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地级市及副省级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申报;直辖市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城市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市创优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申报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旅游局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三)市创优工作方案;
(四)市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
(五)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根据本辖区创优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城市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报送参创城市名单。所报城市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后,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
第三章 创建
第十条 参创城市应按照《标准》,向本市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为保证创建工作不走过场,自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后,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参创城市应对创建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创优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 参创城市应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与其它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
第四章 自检
第十三条 参创城市在实施创建计划后,应进行自检。
第十四条 自检工作由参创城市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
第十五条 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受理直辖市的初审申请。省级旅游局受理所辖副省级、地级市及县级市经上级旅游局转报的初审申请。
第五章 初审
第十七条 参创城市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市创优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该市自检情况报告;
(三)该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四)该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第十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城市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城市进行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初审组应对《标准》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省级旅游局应对初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对初审合格的城市,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在审核直辖市的初审申请材料后,可以明察暗访形式进行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级旅游局初审报告;
(二)初审打分表;
(三)参创城市的自检工作报告及自检打分表;
(四)参创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参创城市的创建及初审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提交验收报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合格的城市,经商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颁发证书和标志物。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不得擅自制做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八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城市应保证创优工作的连续性,并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复核工作。省级旅游局对所辖已命名的城市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每两年可组织一次。复核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以适当方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未通过复核或在创优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城市,将提出通报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标志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区、州、盟、县等行政区划的创优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检查标准
(2007年修订)
旅游发展水平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市gdp比重30
1.1.1 大于15%(含15%)30
1.1.2 在10%-15%之间20
1.1.3 在5%-10%之间15
1.1.4 在3%-5%之间10
1.2 旅游业外汇收入30
1.2.1 超过10亿美元(含10亿美元)30
1.2.2 在5-10亿美元之间(含5亿美元)20
1.2.3 在1-5亿美元之间(含1亿美元)15
1.2.4 在1000万-1亿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10
1.2.5 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8
1.2.6 在500万美元以下5
旅游定位规模
2.1 城市对旅游业发展有明确且重要定位(如支柱产业、龙头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10
2.1.1 由市人代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产业定位的10
2.1.2 由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产业定位的8
2.1.3 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提及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的6
2.2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2.1 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5
2.2.2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5
2.2.3 市政府制定了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5
2.3城市旅游产业规模(即旅游总收入、旅游外汇收入等)与同级城市相比居领先水平10
2.3.1 在全国居前三名10
2.3.2 在本省居前三名5
2.3.3 县级市在本地区居前两名3
旅游投入支持
3.1 旅游业被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有相应配套政策
3.1.1 财政政策(在投资、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