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陈述性的,告诉受众发生了什么事;一类是意见表达性的,告诉受众对某件事情有什么看法。对于前者,判断它是否侵权的标准是“是否属实”;对于后者,判断它是否侵权的标准是“是否公正”。意见表达即评论侵权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着公民舆论监督、学术批评的权益保护,也影响着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公共意见表达的空间。通过免费法律咨询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
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不明
如前所述,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是两类不同属性的报道。意见表达属于一种“主观主张”,不同于事实陈述,它无法通过具体证据辨别其真伪。基于此,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是各国诽谤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一般适用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然而,我国立法及理论并未建构区分二者的体系,司法实践也常常以针对事实的客观性标准来衡量主观评论,用“是否真实”评价观点的合法性。法院判决书中对意见的对错和观点的是非也进行司法裁判,“评论基本真实”“评论失实”之类的表述屡见不鲜。
客观地说,区分评论还是事实某些情况下确实不易,特别是在一些采取夹叙夹议写法的新闻报道中,更易于混淆。比如,一位艺术家连续几部作品没有突破甚至被认为不成功,就有报道说这位艺术家已江郎才尽了。“江郎才尽”是描述事实还是发表评论?略加分析就会发现,“江郎才尽”是从“几部作品都不成功”这个事实推导出的结论。这种结论是意见表达即评论,而非事实。类似的情况在新闻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它和严格的逻辑推理有所不同,作者的这种归纳推理往往是不全面的,有时候是经不住推敲的,如果把它作为事实看待,很可能被归为失实报道,但如果看作评论,则可能是公正的。
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混淆,不仅徒增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构成认定的难度,也给一些人滥用诉权压制言论、打击批评开启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