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文件是否已失效?
2、、《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文件中的“ (三)严格把握 “证明人”与“四同”条件。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采取以下办法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见粤民优〔2007〕18号附件3)。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档案有参战记载、其原服役部队为中央军委确认的参战部队、已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参战身份和已享受参战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2)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含营级以下单位);(3)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明人”与“四同”只适用参战身份认定,不适用参核身份认定。”-----该参战身份认定方式是否已取消?
3、最新的参战参核身份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回复:1、关于《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文件,我局目前没有收到废止该文件的文件通知。2、《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文件中的“ (三)严格把握 “证明人”与“四同”条件。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采取以下办法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见粤民优〔2007〕18号附件3)。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档案有参战记载、其原服役部队为中央军委确认的参战部队、已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参战身份和已享受参战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2)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含营级以下单位);(3)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明人”与“四同”只适用参战身份认定,不适用参核身份认定。”-----该参战身份认定方式没有取消。3、我局依然是依据现有的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开展对部分退役人员进行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
2017-11-15 16: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