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出差,除特殊情况应乘公共交通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0月1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忠明,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守波解读两个《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此外将建立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将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的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识化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标识化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按照办法,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