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通过公司中相互制约的机制实现的,即公司中一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三个机构,分别代表了经营权、监督权和所有权。
这种三权均衡配置,严格分工,适当突出经营权的结构有利于各种权利发挥其独立作用而又相互制约,一方面保证了股东通过用“手”投票(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或用“脚”投票(通过股市)选择、监督公司经理层,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公司生命的延续性,为公司各利益主体谋求公司长远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和经营管理科学化。正如20世纪之初形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指出的:“公司的成败掌握在职业经理手中,而股东则投资于表现出非凡管理技能和盈利的公司。”
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各个国家缘于不同的文化、信仰以及政治、经济背景等因素,在公司制中仍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公司所有权。从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家族控制型公司、金融控制型公司、经理控制型公司、国家控制型公司。
由于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的公司形态及股东表现形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公司的股东又各有其特点,但就其对公司的控制程度的性质而言,无非只有公司管理股东和投资者股东这两大类。
管理股东指拥有全部或大部分公司产权从而对公司具有很大的经营控制权的股东,这类股东主要存在于个体制公司、合伙制公司(有限合伙人除外)、家族控制型公司、金融控制型公司中。投资股东指拥有相对较少的产权从而对公司控制程度较弱甚至不去控制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