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调解,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作者:普惠法律 段飒律师
段飒律师于2010年毕业于西北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1年进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开始执业、先后在上海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现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段飒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出色的法律运用能力,年办理诉讼非诉讼等各类案件50余件,主要方向为行政诉讼,大量的庭审经验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实战技巧。
案情简介:某甲为装修新房,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某装饰装修公司开始进场进行施工。但是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认为该装饰装修公司存在用料不符合规定标准,施工操作不规范等情况,要求该装修公司减少装修款或者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某甲向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工商机关对其与装修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处理。工商局组织调解多次,终因双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差距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工商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向双方送达了《终止调解告知书》。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行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行政调解行为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以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从行政调解的概念来看,行政调解行为有两大特点:一是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以强迫双方或一方接受特定内容的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类似于普通的第三人;二是作为行政调解结果的协议内容的达成是双方自愿接受的结果,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或双方反悔,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因此,行政调解行为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协议,并不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而施加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并没有利用行政职权为行政相对人设置义务或减损其利益。具体到本案当中,某甲能否与装修公司达成调解,完全依赖于双方自愿,行政机关无权强行要求双方达成调解。若双方因为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民事争议,工商局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无不当。作为民事争议的任何一方,不能就终止调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结论: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