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提示】
上一集我们讲解了,境内单位向境外个人支付代理佣金收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中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本集探讨: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内容】
看了财税健谈第17期《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后,有位叫betty wang的网友给财税健谈栏目留言:“文章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使用地确定一条咨询:我们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张贴国外认证机构的标签,出口到国外,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税法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规定了具体的确定原则,这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规定不同,列表比较说明如下:
【案例分析】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有关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是不同的,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而言,个人所得税中来源于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而在企业所得税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境内企业由于使用境外认证机构的标签,而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机构的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该支付企业在境内即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