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核准条件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第一条规定在我们诸暨社保中心直接被解读成在生产之前必连续缴费满6个月,请问这样的解释合理合法吗?
已与信访人赵慧鑫电话联系沟通,向其解释了有关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其对回复表示理解。经办人:蔡良电话:87013275
诸暨市人社局 201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