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下午,本人因车辆闽F9926L在新罗区莲花家园附近提车被锁后(编号3508021002477733),交警交完罚款才开锁,并指定到建行交罚款。本人认为新罗交警滥用职权,并违反反垄断法。要求予以整改并答复。
1、交警没有权利“锁车”。
交警可以拖车、可以罚款、可以扣分、扣证、扣人、扣车。但是要注意的是,交警可以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来源于法的授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一条必须遵守的准则“法无授权——即禁止”。经查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这些交警的执法依据,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允许交警可以对违停车辆上锁。因此,新罗交警大队涉嫌滥用职权,他们根本没有这个职权。
2、不交罚款,不给开锁。
交警人员是这么说的“我们这是拖车、锁车,和开罚单不一样,罚款不交掉,不会给你开锁。除非太晚了银行不上班,我们才会给你开锁的。”没有法律哟如此规定,其次,在处罚单上明明就有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的选择,凭什么一定要马上交钱。要是我对处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拒绝缴纳罚款,难道就一直把车锁上?依然是滥用职权。
3、限定受罚者必须得到建设银行去交罚款。
得承认,去到指定银行交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到建设银行去交罚款”的说法,对该法条的错误理解。处罚单是原文是这样的“15日内到 (龙岩辖区)银行缴纳罚款。”《道交法》赋予交警指定银行交罚款,但这个指定并不是让交警指定是工商还是建设,是农业还是兴业,而是辖区,是新罗区还是上杭,是武平还是漳平。你可以指定辖区,但你不能指定某家银行。原因是什么,立法初衷是禁止执法者私自收钱,交钱必须去银行,重点在与去银行交,或者去那个地方的银行交,而不是去哪家的银行交。理由二,道交法不会和其他法律相矛盾。《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理由三,《福建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本省的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缴纳罚款。”也就是说交警可以指定是在违法行为交罚款或者车牌核发地交罚款。而指定某家银行交罚款,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的。
终上所述,新罗区交警大队,涉嫌违法,望予以查实,进行处理。
“斗法”网友,你好,
你的来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违停锁车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完善城区交通管理、加强中心城区机动车违停违法行为查处的一项辅助措施,而且是在当事人未在现场的情况下,另外执勤民警现场开具的是交通违法行为告知单,不是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对违法车辆进行锁定,主要是督促违法当事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接受民警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违法后果体验,增强打击违停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从而进一步加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律和守法的自觉性。另外,你在信中提到关于“不交罚款,不给开锁”问题,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对违停车辆车轮进行锁定后,开具交巡警大队违停锁车告知单,当事人拿着交巡警大队违停锁车告知单到交巡警大队处罚窗口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送达后,违停车辆即可开锁。如果当事人对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有任何异议,都可到新罗区交巡警大队处罚窗口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没有异议,可在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上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而关于“限定受罚者必须得到建设银行去交罚款”问题,当事人可自行登入福建省公安公众网办理交通违章罚款,并通过网银缴纳罚款,而且网银缴纳罚款不限定银行。但目前我市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尚未同意开设柜台(或ATM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服务。为了让群众能够更加快捷办理违法罚款缴纳业务,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在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上提示注明了可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的银行为建设银行。此项工作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将积极协商其他银行开设缴款业务。所以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不存在“限定受罚者必须得到建设银行去交罚款”的现象。在此,希望你能理解并继续支持我区公安交通工作。
(新罗公安分局于 2014-9-5 16: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