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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作为建筑工程以及政府采购的重要程序,在我国政府采购及建筑工程领域至关重要。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被修改,今天在学习修改内容的同时,让我们一起也了解一下其他有关招投标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最新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即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内容,这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无需自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即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此举目的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
(三)修改将第五十条第一款。
将其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改后的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手段丰富,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二、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招投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同时招投标法对公开招标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哪些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哪些情况中标无效?
以下7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1、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2、泄露标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围标、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借用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影响中标。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6、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
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中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当获取的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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