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庆兵
李某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需一大笔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尹某早就想购买李某家祖传的一幅张大千字画,一直因李某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尹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李某,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李某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李某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因给儿子治病,导致李某生活困难。李某找到尹某,认为当时出卖的字画价格过低,要求尹某补差价1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买卖合同不可撤销。因为尹某没有胁迫李某,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双方都是自愿的,故买卖行为有效,故不可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买卖合同可撤销。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一为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l)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表意人所处的境地是客观的,而不是想象的;(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3)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4)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本案中,尹某乘李某处于急迫状态下,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字画,给李某造成较大损失,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